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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放弃继承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广州专业遗产继承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59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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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口头放弃继承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二女儿在母亲去世前后曾向姐姐和弟弟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但后来又起诉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

  二女儿之前的“口头放弃”作数吗?她能否取得遗产份额?法律对放弃继承又是如何规定的?

  案件回顾>>>

  王老太与顾大爷育有二女一子。顾大爷过世后,王老太主要与大女儿一起生活,小儿子负责保管由王老太卖房所得的“养老基金”。兄弟姐妹三人曾签署协议约定,母亲去世后若“养老基金”尚有存余,由三人按比例进行分配。

  2023年2月,王老太过世。王老太名下剩余40万余元的“养老基金”以及3万余元银行存款,二女儿认为前述财产属于王老太的遗产,应属于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于是将姐姐和弟弟诉至宝山区法院,请求继承分配王老太的遗产,并请求分配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庭审中,大女儿和小儿子共同辩称,剩余“养老基金”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应当由大女儿所有。因为母亲生前主要和大女儿一起生活,大女儿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且二女儿在母亲去世后曾表态过放弃继承,有当时的录音为证。

  针对姐姐和弟弟的辩称,原告二女儿表示,录音不能真实反映她的意愿,所谓的表态是当时和姐姐、弟弟沟通协商的一部分。此后,她及时明确地表示过不愿意放弃继承。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该案中,顾家二女儿没有就放弃继承王老太的遗产作出过正式书面表示,因此,不应视为放弃继承权。

  最终,剩余“养老基金”按三名子女签署协议所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王老太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等遗产,考虑到顾家大女儿多尽赡养义务,应当酌情予以多分。对于扣除丧事花费后多余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法定继承分配原则,结合王老太生前与原、被告的生活状况、情感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酌情分配。

  宝山区法院综合相关情况后,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各类遗产款项、剩余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10余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息诉服判,当事人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说法>>>

  ●放弃继承权应如何作出?

  放弃继承权涉及到继承人的重大利益,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除了继承人在诉讼中可以口头放弃继承,其他情况均应书面表示。继承人在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也必须要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人签名。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后又表示反悔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特殊情况的,法院根据其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书面形式不仅局限于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呈现也应视为书面形式。

  ●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继承开始前,当事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并非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继承期待权。一般而言,继承期待权亦属于财产性权益。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表示方继承权丧失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即继承人仍有权继承;但继承人的放弃表示如果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且涉及继承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该放弃的表示对表示方产生约束力,即继承人无权参与继承相应遗产。

  ●放弃继承是否需要征得配偶同意?

  这一情况应当注意区分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是放弃继承权还是放弃继承后的遗产。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基于特殊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是对被继承人遗产放弃继承的,继承权的放弃无需征得其配偶同意,故其应继承的遗产转而由其他继承人继承,但应由该继承人出具书面放弃声明或对其放弃声明记明笔录。

  如果继承人表示将其应得的遗产赠与给他人等内容的,则该意思表示应解释为接受继承,并将其所继承遗产再赠与他人。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将其继承的遗产赠与他人前,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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