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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建设工程案件律师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法院如何起诉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70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工程纠纷法律知识:

诉讼请求的列明

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支持的、其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起诉时,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欠款给付、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

1.3.1 欠款给付

主张工程欠款给付,主要是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专业作业 (劳务)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提出相应诉请。广义的工程欠款包括:工程款 (预付款、 进度款、结算款和质保金) 及其利息、违约金、垫资款及其利息、停工、窝 工损失以及预期利润等。

特殊情形下,发包人、总包人主张工程款超付,诉请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专业作业 (劳务) 分包人退还超付工程款的,也属于欠款给付之诉。

欠款给付的诉讼请求,应分项列明欠款的性质、数额、利息、利率及其起算等,并陈述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3.2 解除合同

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合同解除纠纷,主要包括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和承包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两种。

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起诉解除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视具体情形列明。

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发包人违约解除施工合同;二是因发包人根本违约,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律师代理承包人处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时,列明诉讼请求应注意:

(1)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区别承包人是否同意解除,分别诉请确认合同解除或确认发包人解除通知无效;

(2) 如因发包人根本违约,应区别承包人起诉前是否已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分别起诉确认合同解除或判决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时,应同时主张对已施工完成的永久工程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4)解除合同时,应同时主张已完工程所欠付的工程款、已进场的工程 材料 (设备) 费用、合同解除前的违约赔偿和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各项损失,包括未完工程的预期利润等;

(5)区别承包人是否已退场并移交已完工程,分别主张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 已完工程的毁损、致害责任转移,或由发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和已完工 程的保护、看管费用。

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代理发包人列明诉讼请求应注意:

(1)区别发包人起诉前是否已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分别起诉确认合同解除或判决解除合同;

(2) 区别已完成的永久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分别列明应支付的工程款数 额或不付工程款的主张;

(3) 请求判令承包人及时退场和移交已完工程,未及时退场和移交工程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列明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张违约赔偿或抵扣工程款的数额。

1.3.3 违约赔偿

违约赔偿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款,二者都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支付违约金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诉请给付欠款或合同解除纠纷,会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等;如发包人、总包人以质量、工期违约金抵扣之外,另行主张赔偿,也会以反诉形式提出违约赔偿请求。

任一方主张违约赔偿,均应列明违约金或 (和) 损失赔偿的具体金额。诉状中还应明确陈述对方的违约情形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同时宜附有违 约金或 (和) 赔偿款的计算公式、过程或方法。

(2)损失赔偿款

《民法典》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以完全赔偿为原则,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高于违约金时,守约方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款。

1.3.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单独起诉, 也可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在诉状中予以单独列明。

(1)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和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所谓 “工程质量合格”,原则上应以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和验收标准为限。如发包人抗辩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仅可据此主张质量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否定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当以实际投入工程项目,物化成永久工程的支出,亦即工程款本金为限。具体应按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13】44 号 ) 计算的工程价款为限。

非直接投入并物化于工程项目的支出,如发包人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承包人主张的可得利益等,不属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同时,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等亦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 围。

(3)优先受偿权的对象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对象,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应价值。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就其施工的部分单独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 通常应以该装饰装修工程对所属建筑物的增值可单独估价以及装饰装修工程 的发包人为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为前提。同时,优先权应以该建筑物因装饰装 修而增值的部分为限。

如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非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则仅在该所有权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为发包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才可诉请行 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工程所依附的土地。根据 “房随地 走”的原则,在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折价、拍卖后,承包人只能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置价款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

(4) 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以下主体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代理律师可积极尝试主张:一是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但因法定原因而致合同无效的 “承包人”;二是借用他人名义、资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且发包人明知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三是发包人指定分包,且发包人直接参与分 包合同签订和 (或) 直接支付工程款的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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