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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律师网店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了看守所如何辩护?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58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


◎在涉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可以通过对行为人在进货、销售环节的各方面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是否存在欺骗、伪造、编造事实等异常行为。

  ◎针对辩解应当着重审查,并及时补充调取相应证据,判断真实性。关注辩解是否前后一致、供述是否稳定,翻供是否有事实基础、合理理由,判断供述的可信度。

  ◎如若确实存在剪标行为,且商品上亦无其他位置标注注册商标,则应采信行为人辩解,不能按照商标类犯罪处理。

  在涉网店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往往仅扣押到部分涉案货物,当行为人拒不供述,且又不存在司法解释等明文规定的各种“主观明知”情形时,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笔者认为,可以从进货、销售等环节入手,审查、补充客观证据、证人证言,再全面审查行为人各阶段供述,当各方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则可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主观明知”的明文释义及实务情形

  关于“主观明知”,2004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以及“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上述解释中的“其他”情形该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检发布的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98号案例的指导意义——对售假源头者,可通过是否伪造授权文件等进行认定;对批发环节的经营者,可通过进出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是否合乎常理等因素进行甄别;对终端销售人员,可通过客户反馈是否异常等情况进行判断;对确受伪造变造文件蒙蔽或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人员,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不予追诉。

  然而,列明的情形无法涵盖现实中所有案件情况。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多以网店售假为主,行为人通常会以不具有主观明知作为辩解或上诉理由,而其中涉案货物的进货价无法查清、销售价格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的案件数量不在少数。针对这类案件,如何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审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的关键性工作。

  实务中,司法机关往往只能扣押到部分涉案货物,大量涉案货物已被销售。虽然扣押货物经鉴别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行为人可能会辩解网店销售的大部分货物均为正品,在无法追回已售商品、无法获取真实进货价格、上家未到案,且对外销售价格仅略低于正品价格的情况下,案件中的直接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

  如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张某使用其直系亲属身份信息,先后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5家网店,以略低于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进购的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标有某注册商标的商品120盒及产品授权书5张。经鉴别,上述商品及授权书均为假冒。经审计,张某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张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说其已销售的货物均是从有授权的代理商处进的,且有代理商提供的授权书。但仅凭上述直接证据无法做到排除合理怀疑,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判断。

  多维度有序审查客观、主观证据

  在涉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可以通过对行为人在进货、销售环节的各方面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是否存在欺骗、伪造、编造事实等异常行为。

  第一,进货环节审查是否存在隐藏品牌名称、使用虚假信息等异常行为。通过调取与上家的聊天记录、交易截图,查看聊天内容,审查是否存在编造关联虚假事实;查看交易货品名称、收货人姓名和地址,审查是否存在使用虚假信息、逃避监管的行为。在张某案中,办案人员发现张某与上家交易使用的购买链接故意隐藏商品名称,并使用虚假收件人名称、虚假收货地址接收涉案商品;通过梳理二人聊天记录还发现二人曾协商如何逃避网络平台对其鉴假的打击。

  第二,销售环节审查是否存在隐瞒、欺骗等逃避监管的不诚信经营行为。网店中呈现的商品名称、网店是否因商品真假问题被投诉、网页及客服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方式等,均可以作为取证重点。如果行为人提供了其向权利人转账的凭证等证据,办案人员需要对提供的文件进行比对,必要时可进行真假鉴定。张某案中,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张某使用打乱注册商标名称排序的方式描述商品名称,提供的转账截图为无效转账凭证,网店客服在回答买家询问品牌时均不使用品牌名称进行正面回应。

  

第三,结合上述客观证据、常情常理、生活逻辑等,判断行为人在各阶段供述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行为人在否定其主观明知的同时,必然会陈述可以证明其辩解的各类细节。针对辩解应当着重审查,并及时补充调取相应证据,判断真实性。关注辩解是否前后一致、供述是否稳定,翻供是否有事实基础、合理理由,综合判断供述的可信度。如果行为人的供述不稳定、辩解理由反复变化、自相矛盾,与常理不符、与客观证据不符,则不应予以采信。如张某案中,张某到案后存在大量与客观证据不符的虚假供述,辩解前后矛盾、不具有合理性。结合张某在进货、销售环节均存在欺骗、伪造等异常情况,办案人员认为,直接、间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证明其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主观明知。

  常见辩解理由及取证方向

  通过梳理网店售假类案件,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种较为常见的否定主观明知的辩解理由,并整理出对应的核查、取证方向。

  一是行为人辩解自己并非涉案网店实际经营人,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明知。针对此类辩解,除了调取网店注册信息、绑定的收款账户信息等证据,还可以调取网店IP地址的登录记录、行为人所有或其经营场所内电脑的登录IP地址及时间,通过二者比对的结果来判断其辩解的真实性。

  二是行为人辩解从中间商拿货,且对方提供了授权文件,不具有主观明知。对此,可以向权利人调取所有被授权的代理商名单,将其与行为人提供的上家人员进行比对;若无法查证上家身份,但又有授权文件,则需要对授权文件的来源、真假进行查证、鉴别,判断该辩解的真实性。

  三是行为人辩解已对货物进行剪标处理,不知所售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时就需要查看扣押的涉案商品,除商标标签外,确定在商品其他位置是否印有注册商标标志,同时随机抽样调取涉案商品购买者的证言、购买的商品,审查已售货物是否带有商标标签、是否附有注册商标标志。如若确实存在剪标行为,且商品上亦无其他位置标注注册商标,则应采信行为人辩解,不能按照商标类犯罪处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法律延伸: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辩护策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介绍了取保候审的法律理由之后,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策略争取取保候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情形的,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提请逮捕,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批准逮捕。

实务中有一个37天黄金救援期的说法,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从被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这段时间,是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最佳时期。若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再想变更为取保候审,难度相对于拘留期限将会大很多。

有些当事人近亲属误认为如果37天内,家属被放出来,就可以省下一笔律师费;如果不放人,37天后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也不迟。殊不知,37天黄金救援时间就这样白白被耽搁了,并为后续的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增加了不少的艰难险阻,也错失了良好的黄金救援时机,实则得不偿失。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1、刑事犯罪法律咨询:如何争取缓刑、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变更较轻罪名、从轻减轻缓刑处罚;未成年人犯罪、集团犯罪、流串作案、共同犯罪、死刑犯、重型犯等;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3.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意见;
4.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争取缓刑、减刑、从轻处罚;
5.
上诉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刑事案件,进行刑事辩护,上诉不加刑,争取从轻判决;
6
、为被害人或家属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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