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逮捕前看守所拘留最长37天(一般来说,亲人被拘留30天,在将近30天的时候,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会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至多有30日的时间来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做准备功课。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满打满算最长可以有30+7=37天的时间。)
在刑事辩护业界流传有“黄金救援37天”的传言,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有些当事人近亲属误认为如果37天内,家属被放出来,就可以省下一笔律师费;如果不放人,37天后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也不迟。殊不知,37天黄金救援时间就这样白白被耽搁了,并为后续的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增加了不少的艰难险阻,也错失了良好的黄金救援时机,实则得不偿失。
1、“黄金37天”系固定案件证据的重要阶段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案件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在拘留后报批前的这一期间,为公安机关固定证据的重要阶段,而这一阶段的证据往往事关整个案件的走势。在这一阶段,通过辩护律师的工作,一方面确保固定的证据可以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当事人受到不公正处罚;另一方面可以从罪与非罪角度给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2、做好“黄金37天”的辩护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缓刑的最佳辩护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若检察机关一旦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往往会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即使被移送到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即便提起公诉,法院通常也会作出适用缓刑或者定罪免刑的裁决。因此可见,黄金37天中,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意义重大,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将该阶段定位刑事辩护中极为关键的阶段。
3、司法实践中错失“黄金37天”的辩护,案件批捕后改判无罪的概率极低
一、刑事拘留后递交不予逮捕意见书的重要性
有用。但是辩护律师要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应在公安提请逮捕意见之后,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如果在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认为没有必要逮捕或者逮捕不当,可申请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不予批捕的意见书范例
***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程序。作为辩护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在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审查逮捕时,听取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当面陈述,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经辩护律师会见时听取李某某的陈述与辩解,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建议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首先,李某某此次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而被拘留,其本人平时有正当经营,不是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之人;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表明其遵纪守法的良好表现。李某某是见到周某某用钢管把桂鹤林打倒后前去制止,此时又被周某某打到肩膀,然后李某某与其余姐妹才对周某某实施了殴打。周某某是引发本案的罪魁祸首,其在殴打前就多次扬言要打死李某某全部兄弟姐妹,本案也是周某某率先动手殴打,其存在严重的过错。本案是家庭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对李某某取保候审,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次,李某某自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至今,本案主要证据已经得以固定,李某某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威胁、打击报复证人或者被害人的条件和可能性。何况,李某某的丈夫何某某被周某某殴打的更伤,目前正需要李某某的照顾。
所以,李某某并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逮捕的情形。
二、李某某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如果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而没有补充移送或者移送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具体到本案,是因为家庭矛盾纠纷引起,而且李某某兄弟姐妹长期收周某某的威胁和恐吓,事发当日去找周某某的目的不是打架,但却遭到周某某的预谋殴打。李某某作为一个正当的生意人,素来遵纪守法,李某某并不存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三、恳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注意区分逮捕条件和存在逮捕条件的事实、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存在逮捕条件的事实。
在逮捕必要性审查标准把握上,必须注意将逮捕条件和存在逮捕条件的事实、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存在逮捕条件的事实加以区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构罪即捕”现象,原因之一是将逮捕条件与逮捕条件的事实及犯罪事实混为一谈,简单地将犯罪事实等同于逮捕条件的事实,进而又把逮捕条件的事实等同于逮捕条件,实践中缺乏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只要行为人构成犯罪,就有社会危险性,就有逮捕必要。羁押理由从本质上看属于一种主观范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作证、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逃跑等等都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对于这种主观判断,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客观事实基础上。没有这种社会危险性的客观事实存在,就不能认定存在羁押理由。
本案中李某某虽然参与了故意伤害行为,但是因其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从而不存在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客观事实。因此,检察机关不能以“可能性”来认定李某某符合逮捕的条件。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李某某的陈述。根据刑法确立的“罪责自负”的原则,如果李某某的陈述是属实的,那么李某某因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逮捕必要性。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敦促公安机关全面、客观地侦查此案的同时,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章来源法律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1、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与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辩护意见、代理申诉、控告)。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辩护意见)。
3、一审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制作阅卷笔录、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出席法庭辩护、收取判决书、会见被告人确定是否上诉、代书上诉状)。
4、二审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上诉人、调查取证、提出开庭审请、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出席法庭辩护、收取裁判文书)。
5、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提出代理意见、出席法庭、收取判决书、确定是否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代书申请抗诉书)。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