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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执行案件股东突然被追加被执行人怎么办?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45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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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股东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常见情形

1、即使未届认缴出资期限,股东仍可能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答主目前掌握的规则,虽然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符合以下情形,即使未到出资期限,股东也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①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只需要查询公司内档就能查到有无延长)

②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便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追加该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实践争议较大,但大部分以法院作出的终本裁定作为关键性依据。

2、股东抽逃出资的,可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大部分股东收到追加裁定后,都是一脸懵逼,我又没多拿公司一分钱,凭啥追加我?

然而仔细看看法律文书,都是写明了事由的。

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法院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通常需要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审查是否存在抽逃出资事实。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是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前将注册资本实缴入公司账户,在工商登记注册完成后又私自转出的情形。

第二,审查股东是否有补足出资的事实。

比如是否在抽逃出资后又以其他方式向公司注入资金,是否有补缴出资的意思等等。

第三,审查股东抽逃出资是否实际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股东资金转出系公司正常经营行为,或股东自身与公司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恶意逃避出资义务,则该股东可能免于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则新、旧股东均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2023年新公司法施行之前,针对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毫无疑问,对原股东是否追加通常以其是否存在恶意转让股权作为依据。

那新公司法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针对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新股东做为缴纳出资的股东,新股东未按期缴纳的,旧股东才需对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由此可见,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新股东和原股东均有可能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

4、股东未尽清算义务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则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聘请律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注意一:

(1)即使是亲朋好友推荐的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也要到“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办手续,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律师个人私自收案。

(2)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门口找的,有可能是假律师。

注意二:

应当请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并注意查看其律师执业证是否经过了今年省司法厅的年检注册(有年检标记)。

(1)无《执业证》证或有《执业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持有“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证”的人员不是律师。

注意三:

当事人应警惕两种律师

(1)包打赢型。可以说,在任何时候,只要你遇到一个律师跟你说“包打赢”,那么,你就得担心了。诉讼本身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数的对抗性活动。仅仅凭借简单的陈述就向当事人打包票的律师,一定是不负责任的律师。其行为也是违反执业纪律的。

(2)、找关系型。这种就更不用说了,总之一句:希望当事人要改变这种花钱搞关系的观念,不花冤枉钱,不被黑心律师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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