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债务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以下10种情形都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9、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0、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法律延伸: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是如何规定的?5年内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但是,他对于以前的公司有一个过渡期,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4、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5、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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