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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欺诈合同诈骗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3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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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欺诈合同诈骗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欺诈的法律认定有哪些

在针对合同欺诈这一法律问题的判断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参照众多复杂因素来做全面的考虑与分析。从普遍情形来看,倘若某一方当事人蓄意提供给另一方不实信息或刻意掩盖真实情况,从而诱导后者作出产生误导性的判断和决策,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可能被定性为合同欺诈。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针对当事人的具体主观心理倾向及客观行为情况进行深入的审察研究。举例而言,诸如陈述关键事实时故意作假、供给带有虚伪成分的凭证文件、借助编造的虚假单位名义或冒充他人身份签订合约之类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合同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判断合同欺诈时,需综合考虑复杂因素。若一方提供不实信息或掩盖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误导性判断,可能构成合同欺诈。需审察当事人的主观心理及客观行为,如故意作假、供给虚伪凭证、编造虚假单位名义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合同欺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主文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10〕23号] [2010.05.07 发布] [2010.05.07 实施]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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