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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基础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赋予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如人民法院裁定对执行标的中止执行或者驳回异议后,案外人、当事人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日臻完善。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案件类型
一是案外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法占有、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引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是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认为应当继续执行,提起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三是基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起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四是已进入分配范围的申请执行人、与债务有关的权利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由声明异议的一方对反对陈述的一方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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