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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法律知识:
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听证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和解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某生物技术公司存在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实验室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检查,发现申请人已将危险废物贮存在防爆柜中并粘贴危废标识,并与第三方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和《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但尚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4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适用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申请人多个实验项目,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案情复杂,遂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在听证会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围绕事实认定、执法程序、裁量标准进行质证和辩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解释了其虽已完成部分整改措施,但尚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仍有造成危害生态环境的风险,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申请人表示理解,但仍认为其实验项目产生的危废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由于第三方排期问题导致,涉案处罚明显过重。在行政复议机构的协调下,被申请人同意在法定裁量基准范围内对轻微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听证”与“和解”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新增的两种程序机制。听证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一项程序制度,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又有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和解则对减少当事人成本支出、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实现案结事了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听证”与“和解”两种新机制有机结合,通过举行听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给予申请人当面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在了解到申请人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虽未通过验收但已建成并正常运行,已实际减少了造成危害生态环境的风险的情况后,不失时机地对双方争议加以协调,推动双方对话协商,帮助寻求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也通过释法明理帮助申请人增强了合规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