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买卖合同纠纷货款纠纷法院起诉注意事项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67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证据不足的败诉风险

01

没有结算凭证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就案涉货款进行结算,由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48,55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马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马某向李某及其指定的收货人王某交付水泥289.85吨(5797包)的事实,却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共向李某及其指定的收货人王某等人交付水泥11069包、李某应付水泥款262628元的事实,故其对标的物差额部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李某提出已付马某水泥款134070元,已不欠马某水泥款的诉讼主张,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

另外,对于马某请求判令原、被告进行结算的请求,因买卖合同双方交付标的物的数额和价款属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标的物价款支付情况属于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马某的该请求意在免除其举证责任,明显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邵阳县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往来账目不清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饲料款25,600元;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波辩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质履行的是养殖回收合同,双方是一种合作的、互相买卖合同关系,青蛙款应当抵扣部分饲料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卖给被告霉变的问题饲料104包4,160斤,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告未与被告当面结算,直接来法院起诉,应当自负诉讼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仅向法院提交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也未能提交其卖给原告的青蛙款的具体数额。被告在庭审中自认欠原告饲料款29,430元,但原告只主张要求被告支付25,600元,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原、被告的约定,双方之间实际存在两种买卖行为,即被告作为购买人购买原告的饲料,被告将青蛙养成后,由原告作为购买人进行购买,原、被告互为买卖双方,与本案属于两种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又不认可抵消,故在本案中不宜合并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故邵阳县法院对被告的主张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应注意保存交易凭证、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依据,或者事后注意让对方补写欠条,以便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查明事实,避免自己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储蓄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房产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协议,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企业劳动合同、直播合同,网红主播合同,艺人经纪合约,合作协议,合伙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纠纷,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513625

  • 昨日访问量

    534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