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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纠纷中常见焦点问题
1、工资标准是多少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不明或者双方均无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常对工资数额问题进行激辩,劳动者认为其工资标准应为每月实收工资数额,而用人单位认为工资标准应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基本工资或是本市职工 低工资标准。
2、加班费是否已支付
法庭上,劳动争议双方就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有无加过班争论不休,特别是一些在个体私营企业上班的劳动者常主张其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而用人单位要么否认劳动者加过班,要么就抗辩称每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费。
3、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劳资双方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对谁先解除劳动关系往往达成不了一致意见。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则反驳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者常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而用人单位或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称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或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请求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5、用人单位依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用人单位常称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将劳动者解雇,而劳动者则称其不知道或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问题
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是,劳动者这一主张是否一定能得到支持呢?
7、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6条,分别是第36、37、38、39、40、41条。
第36条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7条是劳动者提前通知的解除,38条是劳动者随时可解除,39条是单位可单方解除,40条是无过错性解除、41条是裁员。
其中,第40条包括三种情形,在单位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情况下,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也就是大家常说的“N+1”中的“1”,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1”,
实践中,*常见的解除是“N”,即工作满几年给几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如果解除违法(包含解除合法,但实践中却没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形)则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双倍作为赔偿,即“2N”,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
法律规定中,除了“N、N+1、2N”这三种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例如2N+1、N+其他等,当然,如果是双方协商,则不受以上三种情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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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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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与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保密纠纷;
11、因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等所引发的劳动纠纷;
12、职业病、工伤劳动争议;
13、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劳动人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服务;
14、劳动人事法律培训;
15、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法律顾问;
16、企业与劳动人事相关的律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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