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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末位淘汰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赔偿!绩效等级的实质是劳动者之间的比较,不是劳动者与其工作目标完成度的比较,即使劳动者工作目标完成率是100%,在绩效等级上,也有可能是末位。因此,绩效等级末位和不能胜任工作并没有必然联系,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下面,我分享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感受一下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
2005年7月,王先生开始在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王先生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先生原在乙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先生考核结果均为C2。乙公司认为,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2011年7月27日,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该案经过仲裁和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1.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先生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乙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2.虽然2009年1月王先生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先生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先生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要注意合规用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劳动者在遇到某位淘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任由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
法律延伸:
企业解雇违反规章纪律犯错员工反被劳动仲裁该怎么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各种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39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实际运用该39条第2款时,总是出现偏差,导致自己在仲裁或诉讼中陷入哑巴吃黄连的境地。
操作提示:
1.解雇员工必须有正确的步骤,不能因为员工偶然的犯错就解雇员工。如发现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要保存好证据。因为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做好其员工违规的事实调查、固定证据的工作。
2.要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要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如何实施“通知工会程序”?相关法律并未给出 。
4.实施解除行为是要向员工出具书面文书,告知解除决定和理由,并让其签字确认收到。如果员工拒绝签收,企业可以邮寄送达,并保留邮寄凭证。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一个重点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需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让仲裁员、法官有理由相信该等规章制度是员工应当遵从的?
律师解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操作中的具体要求,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条件一,规章制度必须要求经过民主程序的制订,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是经过了工会的备案;
条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中就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约定;
条件三,员工入职时组织新员工进行学习,或者对新进员工进行一个简单的测试,同时将测试的材料整理归档;
后一个条件一定要进行公示。(这个是一定必须要的程序)
此外,在劳动仲裁阶段,公司还可以提起反申请。具体操作就是,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员工违纪的证据,也可以是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或其他法律层面足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审理。
当然了,反申请不是想提就能提,是有条件的,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请;
2、必须是在答辩期满前提起,否则就要另行申请仲裁了;
3、必须提交劳动仲裁反申请书,写明反申请人、被反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申请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反申请不属于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会出具不予受理申请书,告知另行申请仲裁。
所以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公司需要重视管理制度及操作的合法合理,同时也需要注重证据的固定与收集。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9条、第40条、第43条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替代通知金、违约金纠纷,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4、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
7、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8、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9、用人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未按实际工资的基数交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引发的劳动纠纷;
10、用人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引起的纠纷;
11、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等;
12、工伤、职业病纠纷;
13、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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