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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绩效考核末尾遭解雇合理吗?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53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末位淘汰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赔偿!绩效等级的实质是劳动者之间的比较,不是劳动者与其工作目标完成度的比较,即使劳动者工作目标完成率是100%,在绩效等级上,也有可能是末位。因此,绩效等级末位和不能胜任工作并没有必然联系,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下面,我分享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感受一下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

一、基本事实

2005年7月,王先生开始在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王先生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先生原在乙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先生考核结果均为C2。乙公司认为,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2011年7月27日,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该案经过仲裁和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二、裁判理由

1.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先生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乙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2.虽然2009年1月王先生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先生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先生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三、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要注意合规用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劳动者在遇到某位淘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任由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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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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