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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强奸罪刑事辩护律师强奸罪案件公安如何如何查案的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99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注意事项:

1、判决前家属去看守所都是见不到人的,不必自行去看守所。

2、委托律师前,建议不要去看守所,更不要相信看守所门口冒充律师的骗子。

3、委托律师请不要对比价格,请尊重律师提供的服务。

4、家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家属唯一能做的就是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和辩护。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下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刑海观潮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如果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均应将行为人按强奸罪论处,并且应当从重处罚。现实情况中,认定难点主要在于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志”,以及如何判断着手实施后的未遂等问题。对于“违背妇女意志”,在某些无明显人身打斗、物品打砸痕迹,或现场无听到被害人呼救的证人的犯罪现场当中,由于没有迹象能够表明被害人确实以其行为表明非自愿性,或者被害人遭受了麻醉、安眠等药物控制,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原则,难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对于着手实施后的未遂问题,由于这种情况中提取不到能够证实强奸行为已既遂的证据,基本还是要通过现场的客观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之间的供述、辩解和陈述进行判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的无罪辩解能够自圆其说,或无法通过被害人陈述以外的在案证据予以推翻的,则不应认定其实施了强奸行为。

一般来说,强奸案件的特征主要包括:1.行为人的体貌特征,除非现场光线不良,或被害人因其精神崩溃而致使不能进行有效记忆,否则往往会因强奸行为而暴露得相对充分,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体貌特征的描述往往能得到较高程度的印证(比如说被害人明确指出行为人左臀部处有一处疤痕);2.现场有发生性行为、搏斗等特定行为的痕迹(比如精斑、行为人身上的抓痕与被害人指缝中的皮屑等);3.行为人往往会选择自己熟悉的环境作案,以便于降低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和事后逃匿。因此,收集有罪证据时也有必要基于这种显著特征,针对性地收集相关证据。

强奸案件的现场勘查所得证据,基本都会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依据。既然待证罪名是强奸罪,就有必要收集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以及此事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有关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案发现场的搏斗或其他的不正常痕迹,公安机关一般以封锁现场、针对性拍照和录像的方式进行复制后入卷。第二,行为人为顺利实施强奸而使用的凶器或其他遗留的犯罪工具,以及相应的使用痕迹,由公安机关进行提取或复制后入卷。第三,能够体现特定痕迹的物证,包括精斑、唾液斑、指纹、皮屑、血液等。这些痕迹往往还会遗留在现场的其他物品上,比如被褥、毛巾、衣物、桌布等,由公安机关进行提取后入卷。第四,案发现场的录音录像(尤其有可能通过排查行为人持有的存储载体而发现),需要注意提取过程的合法合规性,确保证据材料自提取至质证时的同一性。除以上案发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外,案发现场附近的痕迹和有关证据,比如脚印、车轮印等痕迹、能够反映行为人和被害人前往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等,也可作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入卷。

然而,有些强奸案件发生后,因为被害人个人考虑,迟迟不报案,致使案件进程滞后,有关证据已经灭失。对于这一类强奸案件来说,主要的证据来源就可能局限于相对容易取得的言词证据,如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等。其中能够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就可能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突破口。也正是因为如此,强奸案件的侦办难点往往在于,强奸行为多发生于隐秘地点,如果生还的被害人因为各种原因(比如担忧声誉受损、因与行为人“和解”而造成拖延)迟延报案的,案件的侦办将陷入某种不确定性,公安机关既有可能因某种原因强行推进案件进程,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依法侦查终结,无奈地使不法之徒真正地逃之夭夭。因此,如果被害人确实遭遇强奸,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相应证据。

同时被害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按诬告陷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强奸罪的特殊情况,发生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概率非常低,因此被害人同时也负有如实报案的法定义务。


法律延伸:

家人被刑事拘留,家属能做点什么?

尽量冷静:知道家属被刑事拘留后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所的律师,不要盲目的信任“熟人”,谨防被打着“法律专家”名义的骗子骗取财物,也不要盲目听信他人谎称花钱能把你亲人“弄出来”的谣言,避免上当受骗,再次受到伤害。误时又误事!


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人。无疑律师越早介入刑事案件,对嫌疑越有好处。

刑事案件律师工作内容简介:会见嫌疑人,并和办案单位(公检法)沟通案情。公安侦查阶段: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争取办理取保候审或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争取不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复印全部证据材料、和检察官沟通案情,提出罪轻或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审判阶段:开庭参与辩护。

条件允许的话,越快越好,因为委托律师后可以尽快见到嫌疑人,通过会见,与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培训,分析其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罪重;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寻找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因此,此时是最重要的时机,特别是“黄金37天”,是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最关键时期。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一、侦查阶段

()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分析案情,询问关键辩解,梳理涉嫌罪名的辩点;

3.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      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关爱得以温暖。

()  取保候审

1.      复核案情,关注侦查方向,掌握案件动态;

2.      研判案情,探讨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案;

3.      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意见;

4.      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  羁押必要性审查

1.      启动审查程序,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律师意见;

2.      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争取辩护意见能够影响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

二、审查起诉

()  全面阅卷

1.      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事实和证据,找到有利己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3.      分析不利证据,寻找化解方式,强化有利证据体系;

4.      补充侦查阅卷,了解起诉思路,寻找控方证据短板。

()  核实证据

1.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2.      核实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性

()  制定辩护策略

1.      权衡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保护被追诉人利益;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最轻的刑罚结果;

()  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综合性的律师意见

1.      类案检索,

2.      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量刑情节或者改轻罪起诉;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做到知己知彼;

()  协商认罪认罚从宽

1.      把握基准刑,与检查机关协商量刑,促成有利量刑情节;

2.      提供书面协商意见,确定认罪认罚方案,争取获得有利量刑建议。

3.      为庭前辩护做好准备;

4.      申请调取证据,完善辩护思路;

()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      了解控方取证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寻找线索;

2.      申请启动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3.      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

()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2.      预测公诉方出示证据的基本顺序,准备质证意见;

3.      研判庭审中陈述事实及回答问题的要点,准备发问提纲;

4.      结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5.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整理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

()  修正辩护策略

()  庭前辅导

1. 让当事人了解庭审的基本过程,做到心中有底;

2. 就公诉人交叉询问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应对措施;

3. 就质证与发表辩护意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分工方案;

4. 就当事人如何做出最后陈述进行沟通,以期达到良好效果。

()  出庭辩护

1.      质证举证,进行针对性发问;

2.      针对控方的公诉意见展开法庭辩论;

3.      无罪辩护,围绕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4.      罪轻辩护,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用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  庭后辩护

1.      庭后沟通,制作提交辩护词,及时充分补充相关证据;

2.      提交补充意见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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