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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怎样可以无罪辩护关在看守所如何取保候审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127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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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再10号刑事判决书)


潘某假冒不具有建筑资质的“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永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约定,“永恒公司”将“东江工程”发包给“环球公司”施工。后,潘某又以“环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南开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南开学校”高中部大楼主体工程。


由于没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未能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东江工程”被建设局责令停工。后,潘某称对工程已投入1600万元人民币,要求结算工程款。


一审法院以潘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潘某无罪。


案件分析


一、潘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关键


认定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潘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本案中,潘某冒用“环球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永恒公司”及“南开学校”签署施工合同。根据刑法规定,潘某具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理应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是,徒具冒名签约的表象是否等同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了规定情形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简言之,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同时具备“实施欺诈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或者从欺诈行为中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形包括《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四种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使用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兜底情形)。我们认为,行为本身不仅外化为使用了欺诈方法,而且通过该外化行为必须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达成了结果之后逃匿,此时通过行为加结果进行推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潘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仅仅停留在表现形式上,更应当关注其骗取财物的实质条件,即能够通过外化行为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在本案中,潘某虽然冒用了“环球公司”名义,但是其在签署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如常见诈骗犯罪一样,获得工程款之后逃匿,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结果。所以,再审法院通过进一步审查潘某在签约之后的行为表现审查其是否在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终作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二、无施工资质是否必然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再审法院认定潘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潘某冒用的公司虽无资质,但其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即除了签约之外,终的落脚点还是在审查合同履行。


诈骗犯罪有两类,是直接诈骗型,第二是经营型诈骗。直接获取型诈骗易于辨别,但是经营型诈骗分歧较大,主要在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之间摇摆。通过审查潘某的行为,可以认定潘某不属于直接诈骗型。对于是否属于经营型诈骗,应当进一步审查履行行为。潘某在签约后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垫资、施工等,并无直接取财也未冒名取财后逃匿而致使被害人无力追讨。所以,潘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自然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再审法院作出无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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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被刑事拘留后,家人能做什么?

刑事拘留后家人可以做的,也就是去了解清楚这个事情的原因,也就是当您的亲属和朋友因犯罪被刑事拘留并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您应当做如下工作:

1、向刑事专业律师咨询,了解刑法和刑诉法对所涉嫌罪名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相关规定,做到心中有数。

2、如果您决定聘请律师为亲属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注意:

(一)尽量核实律师的执业证,出钱请律师,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二)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合同,有了合同才有依据,服务才有保障。

(三)相信事实证据和法律,绝对不相信“包打赢”的承诺。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一、侦查阶段

()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分析案情,询问关键辩解,梳理涉嫌罪名的辩点;

3.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      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关爱得以温暖。

()  取保候审

1.      复核案情,关注侦查方向,掌握案件动态;

2.      研判案情,探讨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案;

3.      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意见;

4.      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  羁押必要性审查

1.      启动审查程序,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律师意见;

2.      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争取辩护意见能够影响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

二、审查起诉

()  全面阅卷

1.      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事实和证据,找到有利己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3.      分析不利证据,寻找化解方式,强化有利证据体系;

4.      补充侦查阅卷,了解起诉思路,寻找控方证据短板。

()  核实证据

1.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2.      核实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性

()  制定辩护策略

1.      权衡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保护被追诉人利益;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最轻的刑罚结果;

()  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综合性的律师意见

1.      类案检索,

2.      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量刑情节或者改轻罪起诉;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做到知己知彼;

()  协商认罪认罚从宽

1.      把握基准刑,与检查机关协商量刑,促成有利量刑情节;

2.      提供书面协商意见,确定认罪认罚方案,争取获得有利量刑建议。

3.      为庭前辩护做好准备;

4.      申请调取证据,完善辩护思路;

()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      了解控方取证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寻找线索;

2.      申请启动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3.      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

()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2.      预测公诉方出示证据的基本顺序,准备质证意见;

3.      研判庭审中陈述事实及回答问题的要点,准备发问提纲;

4.      结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5.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整理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

()  修正辩护策略

()  庭前辅导

1. 让当事人了解庭审的基本过程,做到心中有底;

2. 就公诉人交叉询问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应对措施;

3. 就质证与发表辩护意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分工方案;

4. 就当事人如何做出最后陈述进行沟通,以期达到良好效果。

()  出庭辩护

1.      质证举证,进行针对性发问;

2.      针对控方的公诉意见展开法庭辩论;

3.      无罪辩护,围绕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4.      罪轻辩护,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用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  庭后辩护

1.      庭后沟通,制作提交辩护词,及时充分补充相关证据;

2.      提交补充意见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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