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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容留介绍卖淫罪关在看守所怎样才可以释放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2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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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卖淫犯罪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律师辩护一般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罪轻辩护又包括罪名辩护和量刑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家属认为自己是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犯罪事实,那么律师可以为其做无罪辩护,尽管实践中很难,但律师也会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尽全力争取。

法律延伸:

跟据实际工作经验, 从“内行”和“专业”角度,笔者觉得,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最佳时机,应该是在侦查阶段,越早发挥的作用越好。侦查阶段的黄金营救期是最长37天,这个期限过后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申请逮捕,若律师尽早介入,在检察院批捕前进行相关辩护工作,如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则有可能在第一阶段就成功“营救”犯罪嫌疑人。



一般刑事案件三个阶段,律师的工作都有哪些(简要说一下):

(一)刑事拘留阶段

1.在这个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律师可以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疏导;

2.其次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于案情作出预判整理辩护策略和思路,为其后的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准备;

3.申请取保候审。

(二)检察院审查阶段

1.阅卷,审查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会见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

3.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4.撰写、提交辩护意见,向办案人员当面阐述辩护意见;

5.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依法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6.当事人在押期间受到人身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控告。

(三)法院起诉阶段

1.会见当事人,做法律指导以及开庭程序指导;

2.参加法院庭前会议,向法官初步了解案件情况;

3.经律师团队研究,为案件做精细化辩护方案,必要时申请法院做调查取证及非法证据排除;

4.向法官提交律师辩护意见出庭辩护。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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