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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法院打官司注意事项

2023-10-05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313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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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情形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聘请律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注意一:

(1)即使是亲朋好友推荐的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也要到“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办手续,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律师个人私自收案。

(2)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门口找的,有可能是假律师。

注意二:

应当请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并注意查看其律师执业证是否经过了今年省司法厅的年检注册(有年检标记)。

(1)无《执业证》证或有《执业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持有“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证”的人员不是律师。

注意三:

当事人应警惕两种律师

(1)包打赢型。可以说,在任何时候,只要你遇到一个律师跟你说“包打赢”,那么,你就得担心了。诉讼本身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数的对抗性活动。仅仅凭借简单的陈述就向当事人打包票的律师,一定是不负责任的律师。其行为也是违反执业纪律的。

(2)、找关系型。这种就更不用说了,总之一句:希望当事人要改变这种花钱搞关系的观念,不花冤枉钱,不被黑心律师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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