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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汪大爷和金大妈夫妻名下有三套房产,两人的老年生活过得很愉快。金大妈有个侄女叫小金,大学毕业后在杭州这边找了一份工作。但是刚出社会,面临着高额房租也会觉得有点压力。金大妈知道后,也挺心疼这个侄女的,念在侄女平时也经常来看望、照顾自己,就把其中一套房子借给侄女免费居住了。金大妈于2018年因病去世,侄女小金拿出一份有金大妈签名的遗嘱要求汪大爷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汪大爷提出了疑问,他觉得这份遗嘱存在着很多漏洞,并不相信是金大妈自己做的遗嘱。因为这事,汪大爷和小金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对这份遗嘱的效力做出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金拿出的这份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弄清楚这两个问题都决定着这份遗嘱的效力。小金主张自己持有的遗嘱为自书遗嘱:1、小金声称金大妈在书写这份遗嘱的过程中其并未在场,遗嘱是金大妈写完以后交给自己的;2、遗嘱中有明确写明这套房产由自己继承,遗嘱 后也有姑姑金大妈的签名和手指印。
因此其认为这份遗嘱是有效的,这套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汪大爷主张这份遗嘱为代书遗嘱:王大爷说自己和金大妈生活在一起这么多年了,金大妈除了自己的名字,其他字都写不了,他认为自己的妻子不可能独立书写出一份遗嘱的。因此金大妈的这份遗嘱为代书遗嘱,但因缺少代书遗嘱的要件,此份遗嘱是无效的。
小金和汪大爷关于这份遗嘱的形式和效力争论不休, 后笔迹鉴定专家对这份遗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遗嘱的正文内容和签名并非出自同一人。这也就证明了小金拿出的这份遗嘱并非自书遗嘱,而是代书遗嘱。那按照代书遗嘱的要求,这份遗嘱缺少见证人和见证环节。 终,法院判决这份遗嘱无效。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遗嘱的订立是一件很慎重的事情。并不是随随便便拿出一份遗嘱就是有效并且可实施的,代书遗嘱的见证流程尤为重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如果遗嘱为代书遗嘱,那么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而小金提供的这份遗嘱的落款上只有金大妈一个人的名字,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