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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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韩勇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6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7411日,被告王向原告通公司借款18000元用于支付王某工资。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向王某支付了18000元后,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江苏通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用于支付王某工资,于2017610日返还给通公司。当日,王某收款后亦出具收条,载明现收到江苏通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微信转账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并承诺于2017610日前返还,后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向原告通公司借款,原告按其要求支付给了王某,原告已完成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偿还。被告未按约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法律规定主张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通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6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韩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律师团队首席诉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