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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法律纠纷

发布者:李刚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541人看过

一、代驾人不担责

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案发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代驾公司基于职务关系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代驾人免责

关于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上通常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标准。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营地位;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

在有偿代驾中,代驾人代替被代驾人行使车辆控制权,故其应具有运行支配;代驾人通过代驾获取一定报酬,显然具有运行利益。而被代驾人虽然被安全快捷送回到指定目的地,看似具有一定的运行利益,但是该利益来源于被代驾人支付的对价,而非车辆运行,即被代驾人如不支付对价委托代驾人驾驶车辆,则无法达成目标。故机动车有偿代驾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即当发生机动车有偿代驾交通事故时,如果属于代驾车辆一方承担事故责任的,可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也即代驾司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也即车主)只有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代驾人与代驾公司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代驾司机多为兼职,并不与代驾公司签署正式的劳动协议,也不从代驾公司领取固定工资,而通常约定以代驾次数换取报酬,如何界定两者的法律关系存在一定难度。

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进行选任、管理、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考量,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应成立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也即当发生机动车有偿代驾交通事故时,代驾公司是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代驾公司可以向代驾人追偿。

律师提示:酒驾入刑具有较大的社会威慑力,“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深入民心,当驾车应酬不得已喝酒时,机动车有偿代驾不失为理智之举。但在寻找机动车有偿代驾司机时要注意选择正规、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机动车有偿代驾公司,避免选择无牌无证的私人代驾,还要注意保存好双方之间的下单及接单记录、付款凭证,以备出现相关争议纠纷时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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