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办理本案的经验分享
1、医疗费。法律依据: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a、认真审查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及门诊病历。首先,单据与病历一定要相互佐证,尤其是复查的单据或者后来开的单据。b、审查有无治疗其他病的情况。糖尿病没事,做手术需要降低血糖的浓度。关键是其他病,给当事人分析存在的风险。c、非医保部分。
2、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营养费。法律依据: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法律依据: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于该费用最好委托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医院出具的证明有些法院一般不认可,要求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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