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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发布者:秦舒新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495人看过

保证的方式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义务是有先后顺序的。


2、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义务没有先后之分。


3、一般保证中如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债权人在此期限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亦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在该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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