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1日,刘某驾车撞伤了王某。在交警的调解下,刘某与王某双方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一是王某的医药费由刘某凭票据实支付;二是刘某一次性赔偿邢某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6580元整。刘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后,刘某已依约履行了义务。王某后经鉴定,落下九级伤残,便以刘某的赔偿款中未包含残疾赔偿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刘某签订的调解协议;判令刘某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154321.90元。那么,刘某与王某已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以反悔并撤销吗?
律师说法:刘某与王某已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以撤销,但是这个反悔与撤销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王某与你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只涉及王某的医疗费等共计16580元,未涉及到他九级伤残的相应赔偿问题。该调解内容显失公平,现原告请求撤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所以二人的调解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对于王某的赔偿问题,你可与王某重新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