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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处理

发布者:芦灵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94人看过

夫妻分居这种现象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并且许多分居的夫妻各忙自己的工作或者生意,那其中某一方的债务怎么处理呢?

实践中,夫妻分居免除了夫妻共同居住的义务,但是,这并不代表夫妻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也一并解除。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他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破坏的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

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所以,夫妻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发生债务的目的是什么,发生债务后取得的财产的用途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条法律规定离婚的时候,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生活的债务要共同承担,那么分居期间呢?我们认为,夫妻分居,已经没有了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就不应该产生共同生活的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一般可以看成个人债务。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分居并不代表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分居期间的债务,在一定情况下,还是应该看成是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互相扶养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夫妻分居期间,虽然终止了夫妻间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是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如果一方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对生活困难方负抚养义务。有困难一方因此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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