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与王女相识。后经过交往,两人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在两人往期间,经媒人之手李某转给王女彩礼现金共48000元。婚后不久,双方感情不合,男方起诉离婚。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未果,双方形成纠纷。
离婚时,婚前给付的彩礼或嫁妆能够返还吗?
婚前给付“彩礼”、 “嫁妆”是不少地方的传统习俗。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该满足三个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离婚时如果确实存在(2)、(3)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赠与,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
在这里应注意一个问。很多男女青年只是根据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认为是已经结婚。同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举行婚礼,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当然,如果只是办理了登记手续,没有生活在一起,结婚时间又短,在实践中会考虑退还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