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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发布者:芦灵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377人看过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也逐年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责任如何承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机动车的运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和侵权归责制度属于机动车事故责任立法的最为基础的制度。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而这些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则当中是综合运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这一款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项则是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即是危险责任。严格责任的特点首先在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它的归责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危险活动或危险物等情形;其次,它本身是一个合法的活动;再次它对抗辩事由和免责事由是严格限制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相符和的,是综合运用的。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

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之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我国法律在此问题上的观点,笔者提出“控制力说”,也就是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应由损害发生时对机动车具有实际控制力者承担。根据这一标准,机动车所有权人(“车主”)的责任被弱化。在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肇事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原则上由后者承担责任。采这一标准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现行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并非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既然以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为归责基础,赔偿责任也应主要由驾驶人负担。当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本应并且也能够控制机动车的使用,但由于控制不力而导致他人驾驶其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所有权人也须为此负责。

(二)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关于借用或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存在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借鉴德国法等外国法的经验,仍将出借人、出租人视为车辆的“保有人”,并使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所有人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宜。《侵权责任法》则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规定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所称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应指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所有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一定瑕疵,存在安全隐患,或其明知或应当知晓借用人、承租人无证驾驶。

(三)转让并交付但未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因买卖等原因已经交付的,受让人取得机动车的占有和事实控制,并享有其利益,因此应由受让人而非出让人承担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所以受让人在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时已经成为了所有人。同时,应注意一点,在买受人因分期付款买卖占有、使用机动车而其所有权保留在出让人手中的情况下,由于机动车为买受人所实际控制,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被盗或被抢后,所有人完全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故应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所有人丧失占有并非基于其意愿,其对机动车的后续利用没有任何控制力,故其也不承担第49条意义上基于过错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被盗抢的机动车辆在盗抢期间肇事的,对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范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侵权责任法》整合了现有的法律规范,同时创设了新的观点,让我们的受害者在财产和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更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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