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伍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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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伍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19人看过

夫或妻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问:夫或妻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权属的认定

答:审判实务中,对于夫或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所购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存有不同观点。

倾向性意见认为:夫或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方式向开发商支付房款,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一般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实为共同清偿对银行的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10 条的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问答摘自上海高院 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4号)

 

但是,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如何分割,上海高院并未解答,实务中各种计算方式都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差额极大,不过北京高院就明确了计算方式: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2014年11月17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

各区、县法院民庭:

  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现将计算标准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审判中参考。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具体审判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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