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几点总结
争议焦点分析
依据裁判文书网统计出建筑工程纠纷前十大争议焦点,它们分别为:工程款的支付、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优先受偿权、工程质量、质保金返还、工期延误损失、发包人的连带责任、诉讼时效等。
其中工程款及其利息的支付这一争议焦点约占50%左右,远远超过其它争议焦点,说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款的计算及其利息的计算上。以下是对上述争议焦点的具体分析:
一、请求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最主要的纠纷为工程款的支付,主要包括未支付工程款、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有争议等。
最高院对承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支持率为78%,理由主要有:发包方以承包方未交付发票为由不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成立,应予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有问题经过维修后合格,发包方仍以工程质量为由不支付工程款理由不成立,应予支付工程款等。
不支持率22%,主要原因:工程质量确有问题,修复后仍达不到标准;工程量增加缺少签证、索赔等证据原因,未能证明增加的工程款。
建议:
1、缔约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节点应当明确;
2、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方应当积极进行维修,并及时请发包方进行质量验收;3、对由于发包方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要及时取得工程变理签证,再当月上报工程进度,同时作好证据保存;
4、承包方一定要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即使完成工程,也不能获得工程款;第五、发包方为防止承包方不及时出具发票,可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不提供发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效力
因公开招标而未招标,事先串通等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仅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对于因施工方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由承包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方方无资质的也要承担责任。对于停窝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根据双方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对于扩大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无效虽不影响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但要遵守合同当事人不得获取高于合同约定利益原则。
建议:
1、发包方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一定要公开招标,招标过程中防止标围标等情形;
2、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先查证施工方的资质,确保施工方具有相应的资质;
3、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违法分包转包,明确承包方非法分包转包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因非法分包转包造成的其他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三、工程款利息
【裁判规则一】施工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
【法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法院对承包方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工程未经验收和结算,利息应从停工时起算。
【法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工程虽并未实际施工至竣工阶段,双方亦未结算,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应从停工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裁判规则三】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当事人约定的付款之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工程款由于基数比较大,逾期支付将会产生大额利息,因此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成为各方主张的关注点,司法解释已对工程款利息的起算作了明确的规定,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既未竣工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若承包方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利息主张不能成立。
第一、承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计算利息,但承包方未按工期竣工,或者建筑工程有质量瑕疵,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日期不能作为利息的起算点;
第二、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月息2%,发包方主张约定的利息过高,请求应予调整,法院一般要进行调整。
建议:
1、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付工程款日期或者付款条件,及逾期付款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2、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竣工交付工程的,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则要提前做好工程结算,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3、对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发包方不要轻易使用,否则会被视同拨质量合格,应当支付工程款,并开始计算利息。
四、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鉴定主要有: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等。
一方对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进行了解决,不予重新鉴定。除非鉴定意见是一方单独申请鉴定的,另一方对鉴定意见(鉴定遗漏了部分工程量、鉴定程序不合法等)有异议,法院才会委托重新鉴定。
建议:
1、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时要慎重,如果另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很可能会委托重新鉴定。
2、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要利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法律人员与鉴定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保证鉴定过程中全部的工程量及施工过程都能为鉴定人员所知悉,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五、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款质量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一般由发包方主张,对于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符合以下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1、发包方举证证明施工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2、经过鉴定质量不合格,经过修复后仍然不能达到标准等。
对于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出现以下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1、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经过修复后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2、工程未竣工但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视为发包方认可工程质量;
3、承包方提出抗辩主张,是发包方的设计缺陷、提供的建筑物材料、构筑物不符合质量规定等原因导致。
建议:
1、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发包方要慎重使用
2、未竣工使用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事先约定,如果发现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或者等到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
六、质保金应否返还
质保金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二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性质与返还期限不明时,视为缺陷责任期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并不必然等于质量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与质量保修期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为准。
建议:
1、当事人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和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2、对质保金的使用范围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
3、明确在符合返还期限及条件仍未支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利息。
七、优先受偿权问题
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承包人生存利益以及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同时也是为了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权力,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律规定了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起算。
【裁判规则一】符合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是否竣工,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承包方过了6个月的起诉期限,或者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承包方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院认为对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的仍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计算,已过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二】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八、工期延误损失赔偿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造成逾期损失的情形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工程质量存在一定问题,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事故未按照约定时间竣工,延误工期。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造成逾期损失的情形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比如证件不完备,延误开工日期)、变更设计、工程质量鉴定、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未按照工期完成,承包方可以主张由发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合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议:
1、作为施工方对于发包方变更设计等增加工程量的要及时签证索赔,同时要求增加施工期限;
2、对因发包方造成的工程延期,要及时通过发包方或者监理方进行确认;
3、平时要注意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如,施工许可证,开工记录等材料的收集),竣工日期(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擅自使用等情况的材料);
4、在合同中明确工期延误后损失包括的范围和计算方式。
九、发包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制度设计是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但是实际施工人要举证证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有很大难度,一般情况下发包方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再将工资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建议:
1、发包人要监督承包方对实际施工人及进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时,要明确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导致不能给实际施工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实际施工举证证明发包人是否支付了工程款有困难时,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等政府机构,也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等方式,解决举证难等问题。
十、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权利而制定,《民法典》生效之前的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民法典》实施后,诉讼时效为3年。
建议: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权利,不能超过3年;
2、催要工程款、主张停工损失等要尽量以书面形式主张;
3、工程量变更等要及时索赔;
4、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施工方修复、主张逾期竣工等也要求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