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伍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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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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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了首付款,银行贷款审批不下来,购房人能否要求开发商退款?

发布者:张伍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751人看过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了首付款,银行贷款审批不下来,购房人能否要求开发商退款?

案情简介:

吴某系在国外留学的大学生,2018年7月份与河南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某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开发商的房屋一套,约定首付款及贷款的数额,后吴某与开发商签订可了正式的合同,并且也依法办理了网签,吴某按照约定交纳了首付款,也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提交了相应的贷款材料,后银行拒贷,开发商又联系了多家银行,银行贷款始终没有办下来,中间一直就这样拖着,直到2020年,房价下降,开发商就催促吴某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后吴某找到本律师,咨询如何处理此事,本律师查看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决定以吴某为原告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项。

起诉状部分内容如下:

 

原告:吴某,男,汉族。

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300589.6元,并支付该款项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暂计5000元(实际从原告付款之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退款之日);

3、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X月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位于XX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962420元,约定首付款293420元,银行贷款支付620000元。原告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总计付款300589.6元,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完毕房屋贷款事宜,但后期被告通知原告,原告的银行贷款办理不下来,被告提出更换银行贷款,原告又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交资料,更换银行办理贷款,但更换银行后贷款还是审批通不过,造成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予解除。被告理应退还已收取原告的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后,被告进行了另案诉讼起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吴某赔偿房屋降价损失20万元,违约金25万元,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吴某虽向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手续,但因其客观的学生身份导致申请未获批准,吴某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吴某请求解除与开发商某房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予准许,开发商某房产公司应当退还吴某支付的首付款同时,因吴某不存在违约行为,遂驳回开发商的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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