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伍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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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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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就房屋前期宣传广告问题

发布者:张伍涛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331人看过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虚假宣传的销售广告是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的房屋及设施的,或者其广告允诺和说明不具体、不确定,或者对该房屋订立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则不能构成要约,而且开发商的销售广告也不能视为合同内容,虽然无法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但是可以追究其缔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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