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伍涛律师网

专业、专注、用心服务,打造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

IP属地:河南

张伍涛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37175807点击查看

李X、范X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3月24日|4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豫0191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白永理、任培培,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郑州高新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庞广才,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郑州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伍涛,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胜军、潘忠明,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岳义顺,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公诉刑诉[2018]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任培培、被告人范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庞广才、被告人韩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伍涛、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朱胜军、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丁磊、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岳义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因停电影响生活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谦祥万和城物业办公室讨要说法。于当日21时30分许,部分业主对该物业办公室进行打砸,致使物业办公室内的电脑、打印机、点钞机、吧台等物品被损毁。后部分业主又破坏门锁从侧门进入谦祥万和城售楼部内,对售楼部进行打砸,致使售楼部沙盘模型、椅子、花盆、灯饰等物品被损毁。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了谦祥万和城售楼部及C区物业办公室内的物品损毁行为;被告人韩某某范某某参与了谦祥万和城售楼部内的物品损毁行为;被告人曹某某梁某某廖某某参与了谦祥万和城C区物业办公室内的物品损毁行为。经鉴定谦祥万和城售楼部内被损毁物品价值为125060元人民币;谦祥万和城物业办公室内被损毁物品价值为1071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与河南谦茂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范某某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遂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六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因停电影响生活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谦祥万和城物业办公室讨要说法。于当日21时30分许,部分业主对该物业办公室进行打砸,致使物业办公室内的电脑、打印机、点钞机、吧台等物品被损毁。后部分业主又破坏门锁从侧门进入谦祥万和城售楼部内,对售楼部进行打砸,致使售楼部沙盘模型、椅子、花盆、灯饰等物品被损毁。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了谦祥万和城售楼部及C区物业办公室内的物品损毁行为;被告人韩某某范某某参与了谦祥万和城售楼部内的物品损毁行为;被告人曹某某梁某某廖某某参与了谦祥万和城C区物业办公室内的物品损毁行为。经鉴定谦祥万和城售楼部内被损毁物品价值为125060元人民币;谦祥万和城物业办公室内被损毁物品价值为1071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与河南谦茂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尚某的陈述;司法评估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指认毁坏物品照片、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的数额巨大,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经调查,六名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本院决定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耿媛媛

审 判 员  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  刘怀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惠子

 

  • 全站访问量

    497780

  • 昨日访问量

    20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伍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