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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郑州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18年04月12日|3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关于XX置业逾期提交初始登记资料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尽管XX置业逾期提交初始登记资料是因第三方原因所致,但XX置业作为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对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程序及周期应当有所预见,故对高屋置业主张的逾期提交初始登记资料系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原审认定的逾期提交初始登记资料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高屋置业认为存在明显过高的情形,要求在原审判决高屋置业承担10588.62元基础上再酌减3000元。依据合同约定,高屋置业应当在2014年2月30日前报送房屋初始登记资料,而高屋置业实际提交初始登记资料的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故高屋置业逾期报送初始登记资料的天数超过150天。原审判决比照同小区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酌定高屋置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二、关于周XX的损失赔偿问题。周XX发现房屋出现漏水现象后,及时向高屋置业进行了报修,并就漏水原因、维修费用等申请工程质量鉴定。鉴于涉案房屋确实存在漏水问题的实际,原审判决综合涉案房屋出现漏水、周晨所受损失等因素考量,酌定高屋置业应当赔偿周晨所受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高屋置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元,由郑州Z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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