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20年07月27日|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郑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2003号 原告李X,女,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郑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