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伍涛|时间:2016年09月26日|5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张华与被告郑州高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查看相关证据,跟当时人积极沟通,了解的基本情况是:本案被告置业公司在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符合交房条件,另外,关于房产证的办理,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本律师就诉讼请求确定如下: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向房屋登记部门报送房屋初始登记资料的违约金。本案立案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被告郑州高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华违约金共计15901.86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维护了原告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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