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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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字商标的血雨江湖

发布者:李金徽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734人看过

 

  还记得201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国酒茅台”商标申请案吗?十年时间,九次申请,最后一次终于通过初审,随即遭到包括白酒同行、律师界、学术界的强烈议论,五粮液、山西汾酒、洛阳杜康、衡水老白干等白酒企业纷纷表示不服,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一时间贵州茅台被顶上舆论的风口浪尖。笔者粗略统计,在四个“国酒茅台”申请商标下面,累计有超过90个异议——说贵州茅台被“群殴”似乎也不为过。


   贵州茅台提交的四个申请商标。均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申请日期为2010年6月9日。此案仍在审查阶段,预计彻底定论需到2017年。由于争议巨大,多数专家认为此次申请前景并不乐观。
 “国”字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具有特殊含义,申请一个“国”字商标一直各大商家的不懈追求,别的商家也不是没这么干过,这本无可厚非,“国酒茅台”之所以被“群殴”,在笔者看来,是因为接近甚至触及了法律所划定的“红线”。那么,法律对此到底是怎么规定的?红线到底在哪呢?
  2010年7月28日,商标局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该标准第三部分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标准作了规定:

 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而以上标准所依据的法条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节选如下: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七)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由此可知,法律对“国”字商标的红线就在于,不允许因为商标中含有“国”字,使得该商品对消费者带有欺骗性或产生不良影响。换句话说,商家大可以申请“国”字商标,但别幻想凭借“国”字商标获得明显高于普通商标的待遇,法律要尽可能将“国”字商标中“国”字的影响降到最低。

 明白以上法理,就不难理解“国酒茅台”为什么引起争议了。“国”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通常代表“国家的”、“最好的”、“最高级的”等含义,茅台本身就是卖酒的,结果你要自封为“国酒”,明显属于上述《标准》第一条即“国+商品名称”的情形。对于消费者而言,“国酒”二字,足以带有“欺骗性”,产生“不良影响”;对于其他白酒厂家而言,这等于正式宣告——“我就是中国白酒代表,你们都散了吧。”这让其他酒厂怎么想呢?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茅台酒不配享此殊荣,茅台的光辉历史众人皆知,茅台早已成为事实上的“国酒”也无争议。贵州茅台所努力追求的,是国家给予一个正式的承认,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笔者也仅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贵州茅台知不知道自己的申请商标不“那么“合法呢?应该是知道的。这也是为什么贵茅台面对这个法律争议时,却一直试图通过宣扬茅台酒的光荣历史与对后世的影响来进行辩解。十年九次申请,越挫越勇,恐怕上天也要被这种执着感动了吧。

 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但商家又想尽可能申请一个让消费者因为“国”字而产生遐想的商标,如何平衡?笔者也无法给出一个保证可行的方案,不过,我们可以看看那些申请成功的和失败的“国“字商标,从中或许可以窥探一二。

例一:國窖1573(成功)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分类: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注册号:7422422
申请日期:2009年5月25日

点评:此商标属于“有国字,但没有商品名称”情形,该商标值得称道:

首先,“窖”不是直接的商品名称,没有触及法律红线;

其次,“窖”字有窖藏之意,点出白酒加工流程,“国窖”很容易让人联想为“国家窖藏”,与白酒这一商品属性高度契合;
最后,1573为年份,强调历史源远流长,繁体的“國”字更强化了这一特点;

例二:國五液(成功)


 申请人: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分类: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注册号:10496916
 
申请日期:2012年2月16日

点评:此商标属于“有国字,但没有商品名称”情形,也是非常好的商标。“液”说明白酒商品状态,“五”与申请人商号重合,对于稍有白酒常识的中国消费者来说,“國五液”很难让你想到除了“国家五粮液”之外的其他含义。

例三:国藏(失败)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分类: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注册号:3836759
 
申请日期:2003年12月9日

驳回理由:该案历经驳回复审、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国藏”容易被理解为“国家级的典藏”,易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解,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即带有欺骗性为由予以驳回。
点评:同样是白酒,与“國窖1573”、“國五液”相比,“国藏”还是显得有那么一点“直白”,最直接的字面意思为“国家收藏”,应该说是获得了“明显高于普通商标的待遇”,因此被驳回。

例四:国部(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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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许华侨
 
分类: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注册号:5499802
申请日期:2006年7月25日

驳回理由: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即带有欺骗性为由予以驳回。
点评:同样是白酒,“国部”最直接的字面意思是“国家部门”,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驳回。另外,在笔者看来,单纯看“国部”二字,并不能让人直接联想到白酒。

例五:国尊(成功)


 
申请人: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
 
分类: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注册号:4955903
 
申请日期:2005年10月21日

点评:该商标申请商标局与商评委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一审撤销决定,认为未产生不良影响,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笔者认为,“国尊”与其申请的产品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已经非常微弱,其不良影响之说有些牵强。

六:国人(成功)


 
申请人:尹彦稳
 
分类:第8类(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注册号:6353273
 
申请日期:2007年11月1日  

点评:该商标申请商标局与商评委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一审撤销决定,认为未产生不良影响,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笔者认为判决合理,理由同“国尊”。


 由以上几例,笔者总结出一些规律,供诸位探讨:

 1.好的“国”字商标言可简意赅传达商品属性,同时获得良好的联想效果,但这样的商标的确难得,也极易被驳回。


  2.对于非“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申请商标,商标局和商评委并未“区别对待”。比如“国人”对应的“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实在很难符合“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的驳回要求。可见商标审查机关对此往往是做扩大解释,限制“国”字商标的申请;


  3.相应的,这些无法让人将商标与商品直接联系起来的“国”字商标,效果要打很大折扣。比如“国尊”,其与实际商品(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的对应属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4.以上申请成功的“国”字商标,最终都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法院最终判决通过注册的“国”字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对商标审查机关的扩大解释做了纠正;

 “国酒茅台”的申请之路尚未可知,“国”字商标的血雨江湖仍在继续。商标局奉行“宁可错杀不可错放”原则,使得想申请一个既含“国”字、又能让消费者联想到商品属性的商标几无可能;退一步讲,即使是与商品并无任何关联的“国”字商标,往往也需诉至法院才有可能获得,这里面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以笔者愚见,商标就是个名字而已,与其花费大量心思申请注册“国”字商标,不如静下心来做好产品,毕竟,世界五百强企业并不是因为商标好听,您说是吗?
作者:车新江 | 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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