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金徽,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王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广东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广东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文、李金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某、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家具行业是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于2004年11月14日受让第758734号注册商标(于2005年7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7月27日)。原告拥有且长期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了大量宣传,使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为制造销售家具的个体企业,注册时间为2008年10月。2010年,被告申请注册“zy”及“zuoyo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但是,“zouyou”商标现已被商标局宣告无效。尽管如此,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于2015年3月以“左右办公家具”的名义参加广州家具博览会,在展台、手册以及名片上突出使用“左右”名称;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左右”名称;在其网站www.zuoyou.net.cn上使用“左右办公家具”“zuoyou”等字样进行宣传;在其产品包装上显著使用了“左右转椅”“zuoyou”等文字;在其“zy”注册商标的下方标注“zuoyou”字样。被告的行为极易误导公众,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招牌及厂内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二、被告销毁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四、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保全费等;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告于2008年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享有第8450870号“zy”商标的使用权及多项外观专利权,因此被告依法在办公家具范围内使用“zy”商标、使用“左右”字号对外经营是善意的,并非欺骗消费者,未构成侵权。因为被告的经营者为王某,由于姓氏原因将企业字号登记为“左右”,后于2011年7月21日获得第8450870号“zy”商标专用权并交被告使用;被告的主营业务为办公家具,而原告的主营业务为家私,两者的产品能为公众明确识别,且被告享有多项外观设计,并在办公家具领域投入了大量精力,不存在“搭便车”的恶意。
二、被告使用的第6846195号“zy+zuoyou”商标,原权利人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该厂于2012年8月1日注销后,商标权由左某继受,并许可被告使用。虽然该商标于2015年8月27日被宣告无效,但在被宣告无效前,被告由于信赖商标局授权的行政行为,已经将该商标投产使用长达五年,并且原告于2015年8月7日起诉时该商标尚未失效,因此被告至今仍存有印有该商标的产品、装潢是合理、善意的,不存在恶意侵权。而且,上述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任何书面材料均未送达相关权利人。
三、原告所拥有的第758734号“zuoyou+左右”商标是于2012年4月27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原告不足以证明该商标仍为驰名商标;并且,被告获得两商标的专用权早于2010年,因此被告使用自有的两个商标不存在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为其第758734号商标仍是驰名商标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应当向商标局提出无效申请,并非直接诉请法院禁止使用。
四、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的纠纷实质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被告的企业字号依法注册登记,主观上并无恶意,且没有证据证明在被告成立前,原告的商标已经享有广泛知名度。因此,被告依法合理使用自有商标、企业字号并未使公众误认、混淆为原告的产品,未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为原告的第758734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而被告享有的“zy”和“zy+zuoyou”商标均为文字商标,无论从整体还是局部观察,与原告的商标均不存在近似。而且,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字号是企业的核心部分,两者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本案原告的商标于2012年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于2008年已注册成立,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注册成立时其注册商标已经驰名或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告使用“左右”字号并无恶意,没有违反诚信原则。五、被告合法、合理、善意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无证据证明原告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因此其诉求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赔偿是不合理的,但被告同意在第6846195号“zy+zuoyou”商标恢复专用权前停止使用该商标,尽快修改已有的产品包装、宣传和装潢。因为第8450870号商标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使用该商标不存在侵权行为,虽然第6846195号商标被宣告无效,但被告对该商标的使用为善意使用,亦未构成恶意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因此,在第6846195号商标被恢复专用权前,被告同意停止使用该商标,并尽快更改产品外包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商标。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做出合理、合法判决。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第758734号商标注册证一份、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各二份,以证明原告依法拥有涉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20类家具,核准注册日期1995年7月28日,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
被告对该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并公布的410件驰名商标(八)网页打印件、2008年12月及2011年12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各一份、2010年12月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重点品牌奖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家具类的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美誉,且被认定为重点商标、著名品牌。
被告对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著名商标证书及重点品牌奖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经质辩,因被告对著名商标证书及重点品牌奖状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知名度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并公布的410件驰名商标(八)网页打印件因无法确认其来源的真实性,且无其他证据佐证驰名商标的认定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3.第8450871号、第8450870号商标信息网络打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同一时间由同一申请人分别使用两个人的名字申请注册两个商标,但其中“左右转椅”商标被驳回申请,说明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然突出使用“左右”及“左右转椅”字样,属于恶意侵权行为。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8450871号是“左右转椅伴您左右”商标,其被驳回的理由是该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缺乏显著特征,不是由于侵犯原告权利或含有“左右”字样而被宣告无效,被告因为字号为左右家具厂,所以合理合法使用自身字号的行为,不应当视为侵权行为;第8450871号商标与第8450870号商标注册人无论是工商登记还是实际上均是不同的个人,因此左某如何使用该商标、是否侵权应当另外处理,与本案无关。
经质辩,因第8450870号商标信息网络打印件与被告提供的下列第2项证据中的第8450870号商标注册证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第8450871号商标信息打印件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申请注册情况,本院不予采信。
4.(2015)深证字第78812号公证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在其网站www.zuoyou.net上突出使用“左右”“zuoyou”等字样进行产品宣传并用于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左右转椅”等文字,将原告的商标注册成域名并进行宣传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享有第8450870号“zy”商标及中文“左右”字号权利,被告在网站、域名、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左右”及“zuoyou”是正当行为,因为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办公家具”是作为被告主营业务方向的介绍,且在产品外包装及网站上均明确注明产品、网页来源于被告企业,不存在不诚信经营、造成混淆等行为;公证书附件显示被告在网站下方明确标明“版权所有: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字样,属于合理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字号,而公证书附件中的图片显示网站中只介绍“转椅”一种家具,没有涉及原告的主打产品沙发,不会产生混淆。
经质辩,因本项证据为经过公证的事实,且与本案争议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5.被告于2015年3月28日到4月1日参加的家具展览会的展会会刊、宣传册、名片各一份及展会现场照片四张,以证明被告突出使用“左右”字号在“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办公环境展”(2015年)的s11.2a08展位上参展,在展台上使用“zy+zuoyou”字样,已经使展会举办方及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误认。
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会刊为展会举办方制作,其根据被告方提供的证照资料将被告企业名称简称为“左右”,符合惯例,且在会刊第295页记录有被告的详细名称、联系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表明被告是来自佛山地区的办公家具企业,不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原告去参展。
经质辩,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6.(2015)沪徐证经字第6677号公证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在本案起诉后及“zy+zuoyou”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与原告商标产生混淆的商标标识参与公开展览,侵权恶意明显。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方享有第84508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公证书反映被告突出使用的正是该商标,并在展台中明确标明被告来自佛山地区,与原告企业相区别,且被告并不知道第68461951号商标被宣告无效,故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因信赖商标局的授权行为而生产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外包装是合理、善意的。
经质辩,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为经过公证之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7.被告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某路大道某号)的图片三十三张、包装箱、宣传册、吊牌及合格证各一份(此项证据为原告申请证据保全,由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到现场拍照、扣押取得),以证明被告在产品外包装使用“zy+zuoyou”“左右转椅”“左右转椅左右世界”“中国广东”字样;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者信息为“中国广东办公家具”,而非其实际注册的完整名称,故意混淆产品来源;在包装胶条上使用“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字样;在产品标签上使用“左右转椅”字样,同时显示被告库存有大量标有上述标识的包装箱及待发货物(拟销往山东、辽宁等地),侵权物品数量大,波及面广。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是世界家具重镇,因此被告产品面向世界是企业发展的趋向,被告使用合法持有的“zy”商标及将“左右”字号翻译为“zuoyou”拼音是合理的,而“左右转椅”是被告主营业务介绍,“左右转椅左右世界”是作为企业口号使用,是企业文化的表现方式,被告上述行为不存在不诚信经营、造成公众混淆等问题;第68461951号商标是2015年8月27日才被宣告无效,因此原告2015年7月起诉时,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且被告使用该商标长达五年,经营场所内部留存印有第68461951号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物品是合理、善意经商的行为,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
经质辩,因被告对该项证据无异议,且为本院法官亲历取证所得,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8.公证费发票一张、广告宣传合同三份及广告费发票四十四张,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等合理费用,且原告花费高额宣传广告费用(合同金额近3000万元)推广涉案商标,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代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企业正当、善意使用商标、字号,不存在侵权主观恶意,其公证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只能证明原告对其“左右”品牌进行宣传,无法证明3000多万元均用于宣传第758734号商标,因为原告名下有数十个商标,不能反映原告因被告合理使用商标、字号的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质辩,因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供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经营者王某由于姓氏原因将“左右”登记为企业名称使用,在被告于2008年4月依法成立前,原告的商标并不具有广泛知名度(2008年12月才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因此被告使用“左右”企业字号主观上并无恶意。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第758734号商标在2008年已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而被告与原告同为广东省生产家具的企业,应当知道原告及第758734号商标的存在,而且被告将王某姓名两个字母“zy”与“左右”二字的拼音全拼组合使用并不属于合理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
经质辩,因原告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争议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2.第8450870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第6846195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查询结果信息打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自2010年起对第8450870号商标、第6846195号商标享有专用权,而原告第758734号商标直到2012年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被告申请注册前述两枚商标的行为不存在恶意,且第6846195号商标直到2015年8月27日才被宣告无效,被告及相关权利人在未收到相关通知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述两个商标是合理善意的。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使用“左右”拼音全拼是合理的,且根据第6846195号商标的查询信息,其被宣告无效的日期是2015年2月20日。
经质辩,因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六份、检验报告二份、荣誉奖牌二份,以证明被告主营业务是办公桌椅,一直诚信经营,并获得多项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荣誉,不存在盗用原告商誉来生产劣质产品、相似产品的行为。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经质辩,虽然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的产品是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荣誉称号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无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
4.企业信息打印件一份(共九页),以证明广东省存在多家以“左右”为字号的企业,原告不能主观认为使用“左右”字号的企业就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否则属于滥用驰名商标权利。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包含“左右”字号的家具企业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淡化,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且原告在本案主张商标权侵权与商标是否驰名无关。
经质辩,因本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其他企业使用“左右”字号是否构成侵权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5.网站网页截图二十六页,以证明原被告主营业务不同,原告对外宣传时使用的是“左右傢俬”商标,并非涉案商标,无法证明原告仍在使用第758734号商标及该商标仍然驰名的事实。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原告该网页反映的内容及原告经营的产品是否包含转椅与被告是否侵权无直接关联。
经质辩,因原告在网页上使用何种标识与判断本案被告是否侵权的争议事实不存在关联,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第758734号“zuoyou+左右”商标原由深圳罗湖区丽日家私厂于1995年7月28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7月28日至2005年7月27日。1996年1月28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深圳市腾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11月14日,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并于2005年7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7月27日,后又续展至2025年7月26日。
第758734号商标注册后,权利人自1995年起持续将其使用于沙发、产品说明书、报刊、杂志等处。2010-2014年间,原告与北京中视美传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中视浩诚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等签订广告发布代理合同(广告费用约3000万元),就“左右沙发”等产品在列车、中央电视台等媒介进行宣传。2008年12月和2011年12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原告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第758734号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0日止。2010年12月,广东省家具商会向原告授予“‘左右’品牌2010年广东家居行业重点品牌”称号。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成立于2008年4月1日,登记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家具,经营者为王某,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第6846195号“zy+zuoyou”商标的注册人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在庭审中,被告自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的经营者为左某,该厂于2012年8月1注销,左某在该厂注销后将第6846195号商标口头许可被告使用。但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商标查询信息显示,商标局于2015年2月20日发出对第6846195号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送达公告(第1444期),并于2015年8月27日发布第6846195号商标的无效公告(第1449期)。
第8450870号zy”商标的原注册人是左某,核准使用商品是第20类的家具、办公家具、椅子、金属座椅、沙发、办公桌、办公室用家具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2014年9月14日,被告的经营者王某受让第8450870号商标。
2015年3月28日到4月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举办的“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办公环境展”上,被告于s11.2a08展位上参展,在展会上派发其企业宣传册及员工名片。其中,该展会主办方印发的《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办公环境展会刊》第21页关于参展企业展位分布介绍中,对被告展位及企业名称的书写为“11.2a08左右zuoyou”,并在第295页对被告的企业全称、展位号、企业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网址产品类型等作了详细介绍。被告在该展会上派发的名片正反面上方均使用有“zy+zuoyou+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及?标识;派发的企业宣传册封面右上方使用有上下结构的“zy+左右转椅+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及?标识,除封底外的页面左上角使用有上下结构的“zy+左右转椅”及?标识,右上角使用有“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字样,左下角及右下角均使用有“zuoyou”字样;在展台上使用有上下结构的“zy+zuoyou”字样及?标识,该标识右边使用有“左右办公家具”字样,展架上的上下结构的“zy+zuoyou”字样及?标识正下方则使用有“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字样。
2015年9月9日,在上海举办的第36届中国(上海)国际家具博览会上,被告于第7.2e31展位上参展,并在展位上使用有“zy+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字样及?标识;在参展实物(转椅)上使用有“zy+左右转椅”及?标识、上下结构的“zy+zuoyou+?”标识及“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字样、“zy+?+左右转椅+左右世界”标识。被告在该展会上派发的企业宣传册及名片,与其于2015年3月28日到4月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举办的“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办公环境展”上派发的相同,所使用的标识亦相同。
(2015)深证字第78812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在2015年5月15日在深圳公证处登录被告的网站时,该网站的网页左上方使用有上下结构的“zy+zuoyou+?”字样,该标识右边使用有“左右办公家具”字样;网页上展示的产品图片均为椅子图片,其中部分产品图片背景墙上使用有大号“左右办公家具”字样,其右上方使用有“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字样。
2015年8月27日,本院根据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于被告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某路大道某某号)内,对被告的产品及其包装等拍摄照片三十三张,并扣押包装箱、宣传册、吊牌标签及合格证各一份。上述照片及包装箱、宣传册等显示,被告在产品外包装箱上使用“zy+zuoyou+?”及“zy+左右转椅”“zy+?+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字样;包装箱上加贴的发货标签上使用有“zy+左右转椅+?”标识及“中国·广东左右办公家具”字样;吊牌标签和产品合格证上使用有上下结构的“zy+zuoyou”字样及?标识,其下方使用有“中国·广东左右办公家具”或“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字样;在包装胶条上使用有“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字样;在产品图片、参观指标牌上使用有上下结构的“zy+zuoyou”字样及?标识,其正下方使用有“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字样,并使用有“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字样;椅子实物的标签上使用有“zy+左右转椅”标识;宣传册的标识使用情况与其在上述展览会上使用的宣传册标识相同。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表现在被告在其网站及产品、包装箱、标签、合格证等处使用“左右转椅”“zuoyou”“左右转椅左右世界”等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在www.zuoyou.net.cn网站上使用“左右办公家具”、在吊牌标签、宣传册等处使用“左右”字样等,并认为被告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原告第75873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告则认为,被告使用“左右转椅”“zuoyou”“左右转椅左右世界”等标识不是商标性使用,而是作为企业口号及字号来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也不构成近似。
对于其提出的3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称是根据原告投入的大量广告费用等因素酌定。
另查,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时,曾经要求本院查封被告的财务账本等证据,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实施证据保全时,曾责令被告于一周内提供其财务账册等资料,但被告直到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提供。
原告为本案取证向深圳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317元。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在其网站及产品、包装箱、标签、合格证等处使用“左右转椅”“zuoyou”“左右转椅左右世界”等组合标识是否侵害原告第758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现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第758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于2015年3月以“左右办公家具”的名义参加广州家具博览会,在展台、手册以及名片上突出使用“左右”名称;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左右”名称;在其网站www.zuoyou.net.cn上使用“左右办公家具”“zuoyou”等字样进行宣传;在其产品包装上显著使用“左右转椅”“zuoyou”等文字;在其“zy”注册商标的下方配带标注“zuoyou”字样构成侵权,而被告以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合法、善意使用其注册商标(第8450870号和第6846195号)及企业字号作为抗辩理由。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的第8450870号“zy”注册商标图样为白色的大号字母“zy”加墨绿色底纹构成,而第6846195号“zy+zuoyou”注册商标的图样为大号白色字母“zy”和拼音“zuoyou”并附加墨绿色底纹构成,而原告第758734号“zuoyou+左右”商标则由棕色的图形加上拼音“zuoyou”和文字“左右”共同构成,当事人均应按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来使用。其次,根据本案证据,被告在其员工的名片正反面上方、产品标签、包装箱、宣传册、吊牌标签及合格证等处使用的标识有“zy+zuoyou+?+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上下结构的“zy+左右转椅+?”“左右转椅左右世界”“zuoyou”、上下结构的“zy+zuoyou+?”及并在右边添加“左右办公家具”字样、“zy+?+左右转椅左右世界”“zy+左右转椅+?”标识并添加“中国·广东左右办公家具”字样等。由此可见,被告使用上述标识均是作为商标来使用的。再次,被告使用的上述标识中,均非严格按照国家商标核定的图样来使用,而是通过组合其他要素或拆分的方式来使用。如“zy+左右转椅+?”标识是在“zy”商标的基础上添加“左右转椅”的文字组成,并将“zy”两字母涂成墨绿色,将原墨绿色底纹改成白色底纹,同时将“左右转椅”文字设计为白色并添加墨绿色底纹;“zy+zuoyou+?+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标识是在原“zy”商标的基础上,添加了“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文字,并将“zy”两字母涂成墨绿色,将原“zy”字母边框内的墨绿色底纹改成白色底纹,但保留原“zuoyou”拼音边框内的墨绿色底纹,而部分合格证上的“zy+zuoyou+?+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标识则是将两字母和拼音改成墨绿色,而将底纹全部改为白色,然后在下面添加“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的文字;“zy+zuoyou+?+左右办公家具”标识是在原“zy”商标的基础上,添加了“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文字,并将“zy”两字母涂成墨绿色,将原“zy”字母边框内的墨绿色底纹改成白色底纹,但保留原“zuoyou”拼音边框内的墨绿色底纹;“zy+?+左右转椅左右世界”标识则是在原“zy”商标的基础上添加了“左右转椅左右世界”的文字,并将原商标的底纹改成白色等。又如宣传册中使用的“zuoyou”标识,可以视为将“zy+zuoyou”商标的拆分使用。最后,原“z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非家具,而是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被告将其使用于家具商品上,已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综上所述,被告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没有按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图样来使用,而是对注册商标进行了组合、拆分使用,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并超出原核定商品使用范围。因此,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将被告改变上述商标显著特征后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来进行比对。而且,由于被告是通过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方式来使用相关标识,故第6846195号商标何时被宣告无效与本案争议无关。
原告第758734号“zuoyou+左右”注册商标,按照我国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其中文“左右”以及拼音“zuoyou”是主要识别部分,而且该商标自2008年12月起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以及原告为宣传该品牌而花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在家具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将该注册商标在隔离状态与被告使用的上述标识进行比对,可见被告使用的上述标识中均包含了原告上述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左右”或“zuoyou”,而且,被告还通过改变原注册商标的字体颜色和底纹,并添加含有“左右”或“zuoyou”等文字和拼音,使得被告使用的上述标识主要识别部分亦变为“左右”或“zuoyou”,在整体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另外,在宣传册中,被告还单独使用“zuoyou”标识,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zuoyou”相同,两者构成近似。
由于被告使用被控侵权的上述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且使用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相同的家具商品上,因此,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指控被告在展会会刊上突出使用“左右+zuoyou”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无证据证明会刊为被告制作,且正常情况下,会刊应为展会主办方制作,非由参展客商制作,故原告该项指控,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告指控之商标侵权行为正是因被告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而产生之纠纷,故原告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于法有据,被告主张本案原告应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双方的纠纷,不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案原告在诉讼中指控被告在www.zuoyou.net.cn网站上使用“左右办公家具”、在吊牌标签、宣传册等处使用“左右”字样,与原告第75873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在其网站的产品图片背景墙上使用有“左右办公家具”字样,在宣传册上使用有“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字样,虽然被告将其企业名称注册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但被告与原告属于广东省区域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其注册时原告的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的商标于同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可以佐证),其后原告经广告宣传等行为使得其注册商标知名度进一步提高,故即使被告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在形式上具有合法登记的情况,仍应合理使用,避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利产生冲突。在被告享有自己的注册商标“zuoyou”的情况下,被告理应将该商标作为商品品牌使用于商品、广告、交易文书等。另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但本案被告所使用的上述“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左右办公家具”均非被告的全称,而是不含有“厂”“公司”等表明企业性质的简化,也不是在企业牌匾上使用简称,并且没有向主管机关登记备案。被告使用的上述包含“左右”的不合理企业名称简化标识及“左右转椅左右世界”等,在原告注册商标““zuoyou+左右””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其主要识别部分亦包含“左右”二字的情况下,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并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本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或销毁使用有“zy+zuoyou+?+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zy+左右转椅+?”“左右转椅左右世界”“zuoyou”“zy+zuoyou+?+左右办公家具”“zy+?+左右转椅左右世界”“zy+左右转椅+?”并添加“中国·广东左右办公家具”标识的员工的名片、产品标签、包装箱、宣传册、吊牌标签及合格证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拆除招牌,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的招牌涉嫌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地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损失赔偿额方面,由于本案原告因被告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期间、原告为维护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以及本院到被告经营场所实施证据保全时发现的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产品、包装箱和本案被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提供其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帐本等情况,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使用并拆除或销毁使用有“zy+zuoyou+?+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zy+左右转椅+?”“左右转椅左右世界”“zuoyou”“zy+zuoyou+?+左右办公家具”“zy+?+左右转椅左右世界”“zy+左右转椅+?”并添加“中国·广东左右办公家具”标识的员工的名片、产品标签、包装箱、宣传册、吊牌标签及合格证等物品;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证据保全费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