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文、李金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某、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家具行业是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于2004年11月14日受让第758734号注册商标(于2005年7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7月27日)。原告拥有且长期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了大量宣传,使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为制造销售家具的个体企业,注册时间为2008年10月。2010年,被告申请注册“zxxx”及“zxxxx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但是,“zxxxxx”商标现已被商标局宣告无效。尽管如此,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于2015年3月以“左右办公家具”的名义参加广州家具博览会,在展台、手册以及名片上突出使用“左右”名称;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左右”名称;在其网站www.zxxxxx.net.cn上使用“左右办公家具”“zxxxxx”等字样进行宣传;在其产品包装上显著使用了“左右转椅”“zxxxxx”等文字;在其“zxxx”注册商标的下方标注“zxxxxx”字样。被告的行为极易误导公众,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招牌及厂内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二、被告销毁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四、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保全费等;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告于2008年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享有第8450870号“zxxx”商标的使用权及多项外观专利权,因此被告依法在办公家具范围内使用“zxxx”商标、使用“左右”字号对外经营是善意的,并非欺骗消费者,未构成侵权。因为被告的经营者为王某,由于姓氏原因将企业字号登记为“左右”,后于2011年7月21日获得第8450870号“zxxx”商标专用权并交被告使用;被告的主营业务为办公家具,而原告的主营业务为家私,两者的产品能为公众明确识别,且被告享有多项外观设计,并在办公家具领域投入了大量精力,不存在“搭便车”的恶意。二、被告使用的第6846195号“zxxx+zxxxxx”商标,原权利人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该厂于2012年8月1日注销后,商标权由左某继受,并许可被告使用。虽然该商标于2015年8月27日被宣告无效,但在被宣告无效前,被告由于信赖商标局授权的行政行为,已经将该商标投产使用长达五年,并且原告于2015年8月7日起诉时该商标尚未失效,因此被告至今仍存有印有该商标的产品、装潢是合理、善意的,不存在恶意侵权。而且,上述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任何书面材料均未送达相关权利人。三、原告所拥有的第758734号“zxxxxx+左右”商标是于2012年4月27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原告不足以证明该商标仍为驰名商标;并且,被告获得两商标的专用权早于2010年,因此被告使用自有的两个商标不存在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为其第758734号商标仍是驰名商标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应当向商标局提出无效申请,并非直接诉请法院禁止使用。四、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的纠纷实质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被告的企业字号依法注册登记,主观上并无恶意,且没有证据证明在被告成立前,原告的商标已经享有广泛知名度。因此,被告依法合理使用自有商标、企业字号并未使公众误认、混淆为原告的产品,未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为原告的第758734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而被告享有的“zxxx”和“zxxx+zxxxxx”商标均为文字商标,无论从整体还是局部观察,与原告的商标均不存在近似。而且,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字号是企业的核心部分,两者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本案原告的商标于2012年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于2008年已注册成立,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注册成立时其注册商标已经驰名或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告使用“左右”字号并无恶意,没有违反诚信原则。五、被告合法、合理、善意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无证据证明原告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因此其诉求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赔偿是不合理的,但被告同意在第6846195号“zxxx+zxxxxx”商标恢复专用权前停止使用该商标,尽快修改已有的产品包装、宣传和装潢。因为第8450870号商标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使用该商标不存在侵权行为,虽然第6846195号商标被宣告无效,但被告对该商标的使用为善意使用,亦未构成恶意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因此,在第6846195号商标被恢复专用权前,被告同意停止使用该商标,并尽快更改产品外包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商标。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做出合理、合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表现在被告在其网站及产品、包装箱、标签、合格证等处使用“左右转椅”“zxxxxx”“左右转椅左右世界”等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在www.zxxxxx.net.cn网站上使用“左右办公家具”、在吊牌标签、宣传册等处使用“左右”字样等,并认为被告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原告第75873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告则认为,被告使用“左右转椅”“zxxxxx”“左右转椅左右世界”等标识不是商标性使用,而是作为企业口号及字号来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也不构成近似。
对于其提出的3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称是根据原告投入的大量广告费用等因素酌定。
另查,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时,曾经要求本院查封被告的财务账本等证据,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实施证据保全时,曾责令被告于一周内提供其财务账册等资料,但被告直到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提供。
原告为本案取证向深圳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317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使用并拆除或销毁使用有“zxxx+zxxxxx+?+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zxxx+左右转椅+?”“左右转椅左右世界”“zxxxxx”“zxxx+zxxxxx+?+左右办公家具”“zxxx+?+左右转椅左右世界”“zxxx+左右转椅+?”并添加“中国·广东左右办公家具”标识的员工的名片、产品标签、包装箱、宣传册、吊牌标签及合格证等物品;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居上办公家具制造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证据保全费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福增
审判员 李洁锋
审判员 林燕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俞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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