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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另一方不配合法院审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确定其价值呢?

发布者:杨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910人看过


离婚时,如果另一方不配合法院审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确定其价值呢?

现实生活中,夫妻协议离婚或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如果在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上有一条表述:双方没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双方就本离婚案件没有其它财产争议。如果发现另一方有公司股权没有分割的话,那么一方有无权力要求再进行分割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确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话,一方有权要求进行分割。该条是《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当另一方持有公司股份,经审查,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却不配合法院主持进行的司法审计股权的价值,这时如何处理呢?

当双方当事人就股权价值不能协商一致的话,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持有公司股份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公司的财务账册,如果拒不提供的,评估机构可以按照公司向工商机关提供的材料,税务资料等记载做出利润审计报告。原告也可以主张依照公司注册资金确认股权价值,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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