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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如何认定凶宅?善意买受人如何维权?

发布者:杨进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946人看过


二手房买卖中,如何认定凶宅?善意买受人如何维权?

 

例: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买方依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当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知悉该房屋在出租时,曾发生过租客在其中上吊自杀情形。原告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定金及首付款项,赔偿损失。卖方作为被告抗辩不知晓该自杀事情,即使曾经发生过自杀事件,但不影响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功能,买方不能撤销合同,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那么对于凶宅如何认定?凶宅能否构成撤销合同的条件?卖方是否应当告知买方该房屋曾发生过自杀事件?

凶宅通常是指房屋内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凶杀等,给居住在其中的人带来不适、恐惧感。按照正常人理解,买方购买房屋,不光是实际居住,还是家的一个组成部分,能给人带来安宁、舒适感。如果是凶宅,买方心理会有不适、恐惧感,这足以影响买方购买决定。如果知晓该情况,肯定不会购买;如果卖方故意隐瞒凶宅情况,会导致买方重大误解,从合同法来讲,买方有权撤销该合同。

从诚实信用原则及房屋交易公平性来讲,卖方应当有义务披露凶宅信息,让买方有判断是否购房的机会。如果卖方不履行该义务,则买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院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当然如果买方有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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