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口头约定购房,支付了购房定金,无法办理按揭不退定金怎么办?

2022-06-07
2022年06月07日 | 发布者:寇雪艳 | 点击:79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与二被告达成购买房屋的合意,并口头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太合坊××楼房屋,房屋总价款420000元。2020年1月15日,原告向二被告交付购房款订金50000元,二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载明“今收到太合坊3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与二被告达成购买房屋的合意,并口头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太合坊××楼房屋,房屋总价款420000元。2020年1月15日,原告向二被告交付购房款订金50000元,二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载明“今收到太合坊3号楼1单元(1-18-2)业主李三里房屋订金伍万元整(¥50000元)。备注:肆万元整由现金支付、壹万元整由微信转账支付”。被告王大牙在收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AB建业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原告与被告王大牙多次因房屋无法办理按揭问题协商退付购房款订金,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观点】


法院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交付房屋,原告支付价款,现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购房款订金5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王大牙自认案涉房屋已被开发商收回并对外销售,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被告双方亦同意解除口头协议,故双方的口头购房协议应予解除,二被告理应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订金50000元。


(文中名称姓名均为化名)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文章了。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寇雪艳
寇雪艳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1318 积分:417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寇雪艳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寇雪艳律师电话(1839224072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3922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