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庞某(女)于2017年4月通过微信交友软件相识,在2017年9月份双方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8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在双方相识恋爱到分手期间即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方式多次向庞某提供借款。在2019年10月7日,庞某向王某书写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庞某共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本人承诺在2021年10月8日之前还清。但还款期限已过,庞某依然拒不归还,认为借条系受王某胁迫的情况下才签署的,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庞某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问题:该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没有完整的转账记录是否可以追回借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庞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 效,被告庞某应按约偿还借款本金 170000 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原告王某的胁迫下所出具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告也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归于消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王某借款本金 170000 元及逾期利(以 17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