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与被告吴某(女)在2018年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打算共同购置一套房子用于结婚,便在江夏某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产,当时原告何某出资了16万元,被告吴某出资了6万余元用于支付中介费和房产税费,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后双方因为房屋装修事宜分手,原告遂要求被告将支付的购房款16万退还,但被告退还4万元之后便不予理财,原告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1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法官审理后认为,双方可以确定原告在恋爱期间已经向被告通过转账形式支付了16万元,分手后被告也还款了4万余元,该16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现因结婚目的未达到,那么原告支付的16万元应予以退还,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赠与不属于借款,无需支付利息。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万元,一年之内付清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