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裁判摘要
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排出实习)中受到伤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李帅帅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其通过与被上诉人工商学校、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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