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情形,民法总则对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予以修订
合同法第56条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民法总则》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法总则》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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