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玉亮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裁判摘要
学校的教学环境、活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以保障学生生命健康不受损害。若因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受损,按照投保的校园方责任险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学校以免除己方责任为条件与家长签订人道主义援助补偿协议,应主要认定其所具有的补偿性,而非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学校怠于请求保险赔偿时,不应依据该协议剥夺受害人的保险索赔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第三人江苏省教育厅与原审被告人保江苏省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及被上诉人仇玉亮、卞光林与上诉人人保灌云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仇创在学校统一组织体育活动过程中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实客观存在。被上诉人仇玉亮、卞光林与灌云高级中学均非确定自然人如何死亡的医疗专业技术机构或司法专业医学鉴定机构。涉案仇创的病历中没有反映仇创是何种疾病死亡。上诉人人保灌云支公司以仇玉亮、卞光林与灌云高级中学达成协议已确定“仇创是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没有专业医学依据,故对人保灌云支公司上诉称“仇创”是自身原因意外死亡的理由不予采纳。
江苏省教育厅作为投保人与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订立《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保险条款中约定情况,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经审查,按规定学校统一组织体育活动按在在上午两节课后,但被保险人关于高级中学教师贺大连砸当天天未亮时机和全班未吃早餐的雪上至学校操场,由其开轿车亮车灯让学生跑步,致学生朱津慧被绊倒。仇创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保险人灌云高级中学在教学时间之外,可在适当时间、学生做好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进行课外体育活动。但根据上述情况,灌云高级中学教师在不适宜室外活动时间及在学生未做好准备活动时,让学生做跑步运动,对此未尽到注意义务。贺大连在校的相关教学活动应为职务行为,造成相应后果应由灌云高级中学承担。
关于被上诉人仇玉亮与灌云高级中学达成人道主义援助之后,仇玉亮是否有权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向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主张有关保险赔偿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灌云高级中学给付仇玉亮150000元款项在涉案协议中明确为人道主义援助款,并非赔偿性质的款项,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未涉及到赔偿责任问题和有关保险索赔权问题,即仇玉亮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保险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仇玉亮、卞光林有权向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主张权利。
上诉人人保灌云支公司提出对于仇创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不应当保险赔偿问题。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校方赔偿数额X元,即使扣减X元精神抚慰金,还有X元,数额也高于一审判决保险赔偿的30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300000元有合同依据,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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