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 执业资质:12102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离婚继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规则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5日|分类:工伤赔偿 |304人看过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用人单位应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双方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是双方主体资格适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以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仍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案情:保安孔某在值班时突发急性脑梗死亡,事后,保安服务公司才得知孔某冒用以其弟的名字和保安证签订劳动合同,孔某的儿子以孔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是否可以孔某冒用其弟的身份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工伤认定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