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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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和价值认定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0日|分类:网络法律 |489人看过



微信公众号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和价值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

 

裁判要旨

 

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号作为合伙运营的对象,其价值在合伙关系终止时应予以分割。微信公众号的价值在通过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上,还需结合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特点,综合考量微信公众号的持续运营状态、影响力和传播力的变化、与智力和劳动成本的依赖程度等影响因素后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三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以被告的名义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四人合伙经营,通过撰写阮仁或好物笔记的方式为品牌推广营销,以获取广告收入。经营中公众号一直盈利,后,被告擅自更改账户密码,扣留收入,导致微信公众号无法正常经营,各方为此发生争议。

原告起诉后对该公众号申请行为保全,发言裁定被告停止对公众号的全部修改、删除、发布信息、迁移等使用权限。

 

法院裁判

 

公众号由被告继续运营,被告补偿三原告各85万元;对已有收入进行分配,由被告支付三原告撰稿费、导流费、招商费、平台收入以及分红款X元。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本案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

第一、共同商定。虽然未订立书面协议,但是各方商定公众号的logo设计、收入分配、发布的文章宣称为四人所有,具备共同确定合伙的意思表示。

第二、共同出资。微信公众号由于特殊的经营模式,无须以资金等实物出资作为前提,而是以微信公众号为平台,通过撰写文章投入智力成果或以劳务方式出资,为微信公众号积攒人气获取商机。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发文、招商、引流等方式为公众号带来收入,已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共同管理。原被告共同协商微信公众号的经营事项,通过共同邮箱进行文章审核,业务洽谈,邮箱密码由四人共同掌握,对收入均有查看、管理以及协商处分的权利。可以,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活动由各方共同参与、决定。

第四、共负盈亏。微信公众号主要通过发表软文或好物笔记的方式获取广告收入。原被告就收入是否全部进入公共账户、如何分配进行了讨论,实际上也对部分收入在四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并明确公众号对外没有债务。

 

二、公众号的价值界定

通过司法鉴定,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认定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考虑到合伙终止日公众号的持续运营转台、传播了和影响力,智力和劳动成本的投入等因素均发生变化。法院判决被告需折价补偿原告各85万元。

 

法条链接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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