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
1、本案当事人系二婚
2、本案经历了一审 二审 再审
3、再审补交证据新的证据,法院查明杨某甲出售其婚前房屋,售房款于当天存入其在建设银行的定期账户,到期后又转存入该行另一活期账户,并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诉争房屋的首付款。法院最终认定该笔款项及自然增值部分属于杨某甲的婚前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