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情:
张某与周某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7年协议离婚,2016年张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借款是为了作蚕丝生意,合同签字系张某代周某签字,签字为周某,但是签订合同并未告知过周某。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张某和周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张某周某支付银行律师费。后周某申请再审,中院裁定提审并作出i你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判决张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等费用,张某支付银行律师费。
要点:
1、诉求: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张某承担银行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周某就张某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某、周某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2、周某和银行协商对周某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非周某所签,银行认可。鉴定中所需要的检验材料原件系银行提供。
3、某银行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某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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