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元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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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不慎遗失,意外“圆”了公司梦

发布者:田元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公司法 |6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身份证不慎遗失,意外“圆”了公司梦

        

        案情简介:杨某某是一名武警,面临转业,但是,总队对个人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杨某某是内蒙古A公司的控股股东(注册资本300万元,持股92%),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在任职期间开设公司,从事商业活动,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是,杨某某竟然对其名下的内蒙古A公司的存在毫不知情,更不用说出资、担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管等职务,这可急坏了了这名武警干部。

     杨某某随即去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分局(机构改革后,即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到内蒙古A公司确实存在,且工商登记显示本人即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杨某某这才几乎确信,被冒名成立公司,与身份证曾经遗失有着极大的关联。杨某某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情况,投诉是他人冒用了自己的名义,成立了内蒙古A公司,其本人并不知情,并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这一违法事实进行纠正。但是,经过多天协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予撤销。情急之下,只能咨询律师。经与本律师商讨,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将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并将工商档案显示的内蒙古A公司设立时的经办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理认定,确是第三人接受委托,持有杨某某遗失的身份证,伪造了杨某某的签名,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公司设立。

     争议焦点

      1.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杨某某”的签字是否是其本人书写;

      2.是否应当撤销对内蒙古A公司的设立登记,是否应当撤销杨某某在内蒙古A公司中的股东资格、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的登记。

     本案难点:是否能够撤销对内蒙古A公司的设立登记。

     庭审简述:在起诉时,既请求了撤销对内蒙古A公司的设立登记,也请求了撤销杨某某在内蒙古A公司中的股东资格、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的登记。其实是律师出于审慎的考虑,在未能撤销对内蒙古A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情况下,后者得到支持,也同样能实现杨某某的诉讼目的。因此也就有了本案判决书的表述:关于原告请求撤销原告在内蒙古A公司中的股东资格、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的登记,该诉请所涉登记行为包含在了公司设立登记之中,已一并进行了审理,无需另行提出诉讼请求。意思就是,撤销了对公司的设立登记,其它事项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一审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内蒙古奥硕牧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律师点评: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本案是典型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提交虚假签字的申请或承诺等材料进行公司注册,导致公司登记被法院撤销的案例。庆幸的是,内蒙古A公司尚未出现违法、失信等情况,否则,对杨某某的损害更大,恢复的难度和成本会更高。律师建议,公民一定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一旦遗失,及时办理挂失和登报公告;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的同时应当要求经办人员当面签订承诺书,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随着此类案件的频发,相关部门已经加大了对冒名设立公司的惩治力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6月份发布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因此,任何人不可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从事违法行为。

     杨某某本计划转业后创业,可是没想到,还没转业,就已经“圆”了公司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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